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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未登记房屋的认定与处理,未登记建筑房屋征收时怎么补偿

来源:强拆作者:权正志 时间:2022-04-25 03:34:10浏览163次

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号法律第24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从上述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该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在很多地方政府的房屋拆迁活动中,往往将拆除违章建筑异化为提高拆迁效率、降低拆迁成本的手段,甚至随意扩大违章建筑的范围,引发了大量矛盾甚至群体性事件。因此,这一法律规定强调,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城乡规划部门的永久职责,在征收前应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既可以防止拆违矛盾异化为征收矛盾,也可以防止地方政府以拆违为名非法强拆房屋。

2.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定性和处理,这项工作应当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完成。

(1)未登记房屋调查:调查拟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数量、建设年份、部分是否取得审批手续、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剩余使用年限。

(2)未登记房屋的定性: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未登记房屋为违法建筑、可补正合法性的未登记建筑、可视为合法建筑的未登记建筑、参照合法建筑可适当补偿的未登记建筑、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或已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

(3)未登记房屋的处理:对被列为违法建筑的未登记房屋,城乡规划部门有权限期拆除,对依法可以改正的未登记建筑,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3.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房屋,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前期调查和定性结果,区别对待:

(1)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未登记的可依法更正的建筑物,在补办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后,作为合法建筑物予以补偿;

(3)可视为合法建筑物的未登记建筑物,按合法建筑物补偿;

(4)未登记的可按合法建筑物适当补偿的建筑物,可按补偿方案给予部分补偿;

(5)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按合法临时建筑补偿。

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违法建筑“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仅指违反当时《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或《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建筑。城乡规划司

2.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此外,未登记的房屋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偿或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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