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强拆作者:咸红艳 时间:2022-04-25 04:44:10浏览63次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有权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国家赔偿。那么,房屋被拆迁的个人如何进行行政补偿呢?五六懂法网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房子被强拆个人如何提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征收、征用财物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二、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权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其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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