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强拆作者:及妙梦 时间:2022-04-26 05:50:13浏览148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的,责令改正,追回相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错误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