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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条件,拆迁可以强制拆迁吗

来源:强拆作者:肖文滨 时间:2022-04-26 06:56:13浏览69次

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拆迁前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如果拆迁办要强制拆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和程序呢?以下是五六知乎网小编为读者解答的相关知识。

拆迁办如果要强制拆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是: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第二,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一些市县人民政府不遵守法律,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2。

第二,强制搬迁是基于补偿决定。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其作出了赔偿决定,既不搬迁也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被征收人必须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货币补偿金额、专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赔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和监管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得不到保障的;

4.明显违背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的;

6.超越权限;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资料。

强制拆迁的程序

1.政府作出指令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搬迁的,人员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单位的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公证部门应当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内容的证据。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在场。当然,如果他拒绝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保全房屋强制拆迁证据时,公证处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拒绝到场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公证员应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检查、清点、登记和分类。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由两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核实,由公证员和在场的人在记录上签字。拆迁人拒绝签字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记录。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当交付到指定地点,交由被执行人签收。如果它不能被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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