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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司法强拆,遇到司法强拆怎么办

来源:强拆作者:蓝晗蕾 时间:2022-04-26 12:28:13浏览115次

我们知道拆迁有一定的补偿,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因为补偿问题不同意拆迁,于是司法强拆行为就产生了。那么司法强拆的行为什么时候会出现呢?下面,由五六直发的边肖为大家讲解相关内容。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什么情况下会引起司法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法院应审查以下三个要素:

1.申请人是否合格。根据《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主体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赔偿决定是否仍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两者同时满足时,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可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提起,已经成为司法强拆中的堵因。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都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的过程中,这个事实也是必须的。如果被征收人自愿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就失去了事实依据。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启动司法强拆程序。

二、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强拆的法定程序应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这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与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同一概念范畴。

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有两种执行形式:一种是非诉讼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有两个相应的程序。非诉执行分为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拆迁和权利人申请强制拆迁两种情况。适用的时间效力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解释》具体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理和执行以及不执行的情形。执行机制由法院专门的非诉讼执行机制完成。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裁判文书生效后,由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该解释第84条和第85条体现了这一点。

被拆迁人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提出。法院应当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者举行听证,最终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法院面临司法强拆的巨大压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显然无法执行房屋强拆任务,实际效果也未必尽如人意。法院有必要创新司法执行方式,这需要在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人们在等着看。在此,我想提醒被拆迁人,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明显是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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