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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前的程序,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的程序

来源:强拆作者:文飞燕 时间:2022-04-26 13:46:13浏览107次

现实生活中,强制拆迁房屋的情况很多,强制拆迁房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由相关部门做出强拆决定,然后实施。那么,强拆决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以下是五六知乎网小编为读者解答的相关知识。

强拆决定作出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作出强制拆迁裁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补偿协议有关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资料。

房屋强拆的一般程序

1.政府作出指令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单位的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公证部门应当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内容的证据。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在场。当然,如果他拒绝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保全房屋强制拆迁证据时,公证处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拒绝到场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公证员应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检查、清点、登记和分类。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由两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核实,由公证员和在场的人在记录上签字。拆迁人拒绝签字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记录。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当交付到指定地点,交由被执行人签收。不能立即移交给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同时,拆迁人应当制作通知书,通知有关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未交的,拆迁人应申请代管。

6.强制执行腾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时,不得采取恐吓、胁迫、断水断电、供气供热等手段。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如果被征收人不申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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