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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赔偿有惩罚性,行政处罚 强制拆除

来源:强拆作者:弘益以 时间:2022-04-26 14:52:14浏览102次

现实生活中,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房屋,但行政机关强制征收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获得补偿。那么,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行政强拆?五知法。com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行政强拆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行政强拆根据国家赔偿法可以由国家进行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根据损害程度向被拆迁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此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征收、征用财物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所受损害的不同,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非法征收、征用财产,返还财产;

(二)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可以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根据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支付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出售价格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六)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并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七)返还已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款项,解除被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其他损害产权的,按直接损失赔偿。

二、行政强拆赔偿何时进行支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应当持生效的判决、复议决定、赔偿决定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补偿预算和支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惩罚性赔偿不能适用于行政强拆,因为因行政强拆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具体数额取决于损害程度,所以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这样的赔偿数额。如果您需要更多的法律帮助,请到五六懂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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