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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强拆的申诉及诉求,我家房屋被强拆该向那个部门投诉

来源:强拆作者:类婀娜 时间:2022-04-26 14:58:15浏览143次

我们有权使用我们购买的房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当我们的房子被一些社会施工人员强拆,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渠道进行投诉?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房屋强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以对强拆决定提出上诉吗?

可以申诉强拆,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乡规划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补偿协议有关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禁止施工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以上是五六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房屋强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生活中遇到此类事件,一定要对强拆有所防范,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申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本网站还为律师提供在线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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