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强拆屋内物品法律依据,强制拆除由什么部门执行

来源:强拆作者:丛鸿德 时间:2022-04-26 17:46:14浏览115次

现实中,如果人们在诉讼过程中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就会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有这样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需要处理个人物品。那么在强拆过程中财物应该如何处理呢?以下是五六懂法网编辑为读者做的回答.一、强拆执行时,对房屋内的人员和物品应当如何处理

被强制执行的物品将被拍卖和出售。

103010第二百四十四条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保留。采取前款措施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人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宜拍卖或者双方约定不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拍卖或者自行拍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二、强制执行如何被终止

终止强制执行,必须先提出终止强制执行的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确定申请理由是否成立。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中止执行标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小编整理的内容就是这些。按照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时,可以拍卖、变卖房屋内的人和物品。在采取行动之前,人民法院将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果要终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申请。如果你还有任何问题,你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的律师。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