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热点作者:窦访曼 时间:2022-05-22 16:54:36浏览90次
律师是指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辩护等法律服务的人。关于律师参与新刑事诉讼有哪些规定?五六懂法网边肖为你整理了相关知识。新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律师参与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除外。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也可以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期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陈述和指控;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征得侦查机关的许可。侦查机关应当将上述情况提前通知看守所。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案件既然移送审查起诉,就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监控。
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辩护律师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条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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