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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利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邛流丽 时间:2022-05-22 16:56:34浏览108次

律师会见嫌疑人。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会见权

会见权是指律师会见权,即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不在押的被告人的权利。这一权利涵盖了会见权、秘密谈话权、记录权等丰富的内容。与这一权利相关的是交流权,是指律师与在押被告人保持联系的权利。两种权利虽然实现形式不同,但其核心内容都是如何在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之间建立沟通渠道,两者权利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因此一般称为“会见交流权”或“会见交流权”。鉴于交流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得到充分发展,这里只讨论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与会见有关的问题。

会面权本质上包括会面权和会面交流权。前者只是指程序意义上的会议,后者才是会议的根本目的。不见面,就无法实现见面交流的权利。如果只见面不交流,那就不是见面权的真正含义。被告往往是最了解案情的人。辩护律师只有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才能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准确的了解和把握,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的法律专业优势,发现案件中的问题,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因此,会见交流权既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不仅在法治国家得到普遍承认,也为国际刑事司法原则所承认。

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案件分为分类案件和普通案件。办理普通案件的辩护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要求会见后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等重大复杂的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安排律师会见。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采用不同的采访程序:侦查阶段的采访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检察机关审查;在审判阶段需要法院的同意。由于我国法律赋予了办案机关不同阶段派员在场的权利,律师会见时往往有相关人员在场,这种现象在侦查阶段尤为常见。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或者会见场所规定的,现场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会见。这一规定犹如一道“紧箍咒”,凸显了侦查机关在行使与律师会见交流权时的“监督”职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六机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案件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但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安排会见时间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受委托的律师应当持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会见证或者人民检察院派员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显然,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检察审查阶段对律师会见权和通信权进行审查监督的职能,使《六机关规定》的“n

2008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会见权规定》直接摒弃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是否参与秘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区分,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实践中的会见程序仍然遵循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和办理刑事案件部门的规定。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标准:

1、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有关会议的规定;

2.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3.律师可以向在押的被告人告知其家庭现状,转达其亲友的关心,但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犯罪嫌疑人亲友串供等违法行为充当中间人;

4.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信件、金钱等违禁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nt:2em">5、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6、会谈的内容不要超越律师有权了解的信息和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的法律帮助,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律师不能透露给被追诉人;

7、律师不得威胁、引诱、欺骗被追诉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9、律师对其获悉的案情具有保密的义务,不要向被追诉人透露其不应当知道的案卷材料。

■重点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第96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41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六机关规定】

第11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聘请律师及律师会见均需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外,其他普通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公安部发布)

第47条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非涉密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会见证明或者《会见通知》,这一要求明示了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

第48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151条人民检察院安排会见时间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受委托的律师凭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会见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派员陪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法】

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

2、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由侦查部门指定专人接收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办理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宜,并记录备查。

3、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

4、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5、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

6、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7)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相关法条索引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6条;

【律师法】第33条;

【六机关规定】第9、10、11、12、13、24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43、44、45、46、47、48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9、150、151、152、153、154、320、321条;

【刑法】第3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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