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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恶案件律师会见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愈平卉 时间:2022-05-22 19:30:36浏览90次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辩护的基本规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行轻微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辩护过程中,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查阅案卷。关于律师刑事辩护处理规则的其他相关问题,由五六懂法网边肖详细解答。一、律师刑事辩护办案规则是什么

1.作为辩护人,律师办案的基本规则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行轻微、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辩护时,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被羁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监控。

第三十四条担任辩护人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规范诉讼代理人阅卷的许可条件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的阅卷申请分为“不应允许”和“不能允许”两类。“不得”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本不允许阅卷,而“不得”则由检察机关自由裁量决定,如不允许阅卷、延长阅卷许可或在规定时间集中阅卷等。

(a)不允许标记的情况:

1、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案卷材料;

2.案卷材料涉及被告人、其他被害人、利害关系人个人隐私的;

3.事实表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危及证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身安全的;

4.事实表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

5.其他不应允许的情形。

(二)不能许可阅卷的情况:

1.案情重大复杂,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职务犯罪、涉众经济犯罪等;

2.案件可能变更管辖或者存在管辖权争议的;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犯罪或者共同犯罪嫌疑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4.诉讼代理人在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时申请阅卷;

5.诉讼代理人多次申请阅卷的,检察机关需要统一安排阅卷时间;

6、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上级领导督办、交办的案件,需要请示上级领导的;

7.有事实证明,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不得用于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民事诉讼;

8.事实表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可能有损于被告人和其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9.其他可能妨碍检察机关办案的情形。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辩护的基本规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辩护过程中,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查阅案卷。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任何其他问题,你可以点击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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