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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答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翦子辰 时间:2022-07-19 11:27:06浏览86次

问题1:为什么要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答: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应当依法支付;并规定补偿预算和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995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再由财政部门支付给赔偿义务机关,这与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一致。所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需要彻底修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制定。

问题2: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为了保证赔偿请求人能够及时、足额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规定,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问:赔偿请求人如何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要求,为方便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持书面申请、生效判决、复议决定、赔偿决定或者调解书、身份证明,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费用;而且可以口头申请。

问:赔偿义务机关如何处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答:为方便赔偿请求人取得国家赔偿费用,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支付申请后,条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支付赔偿金的期限从接受赔偿之日起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的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

问: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支付申请不予受理的,如何保障赔偿请求人的相应权利?

答:《条例》规定申请材料虚假、无效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问:财政部门如何处理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国家赔偿费用申请?

答: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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