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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定什么罪,挪用公款什么罪行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鲜于嘉玉 时间:2022-07-24 01:27:16浏览57次

挪用公款罪是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构成的犯罪。如果其他人有类似行为,就不能构成该罪。侵占罪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以下信息由五六懂法网,的编辑整理,欢迎您阅读!挪用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其中,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数额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予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予退还,且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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