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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隆驰月 时间:2022-08-05 01:42:43浏览93次

工程欠款纠纷属于什么案由,去法院起诉还钱之前,你了解自己将会被定为什么案由吗?

#去法院起诉别人还钱,需要注意哪些#

欠账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总会遇到一些不讲武德的人,没办法就只能借助强制力量了。那么,准备诉讼的人,该注意哪些事情呢?

——1——分清楚是借款还是欠款。

为什么要这么说?有什么区别,不都是欠钱吗?

当然有区别。

对于自然人来说,借款说明欠的钱钱借给别人的,诉讼案由就是民间借贷纠纷,需要出示借款合同或协议,借条等借据,以及出借资金交付的过程,来证明基本事实,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还需要证明自己的出借能力,也就是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所要求承担的也是借款利息,利息的约定和计算要受到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的调整。

如果是欠款,就要根据发生欠款的原因来定案由,是买卖合同欠款,还是工程欠款,还是拖欠劳务费,所涉及的案由和适用的法律都不一样,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也不一样。

——2——审查证据材料,看看是否在诉讼时效内。

对于诉讼时效,现在《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在这个期限内,直接起诉也没问题。如果已经超过了这个期限,需要看看自己有没有证据材料能证明时效中止或中断。所谓中止就是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有没有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所谓中断就是在时效届满前向被告主张过权利。

如果没有这些事由,需要想办法先解决时效问题。

——3——需要有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这是法院确定被告和及时送达的前提。一般来说,必须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或者法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有准确的联系方式是最有利于尽快送达的,其他的信息也要能详则详。

——4——准备一份起诉状。

在解决了上面的问题后,就可以按照格式撰写起诉状。这里需要注意,诉状可以打印,但签名必须手写。

——5——整理全部立案材料。

将诉状按照被告人数+1的数量整备好,附上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据复印件一起,有条件最好用铅笔编上页码,制作目录。让立案法官审查时一目了然,顺利通过。

——总结——

至此,去法院起诉还钱的注意事项就说完了,如果有用,不甚荣幸!

工程欠款纠纷属于什么案由,拖欠工程款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如何理解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款纠纷的需要当事人积极的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选择到法院诉讼解决,就需要起诉方了解哪些法院对于工程款纠纷有管辖权。对于工程纠纷管辖的确定原则。那工程欠款纠纷法院如何确定?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一、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招:

二、拖欠工程款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补充:

三、合伙工程欠款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不动产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列为两类不同的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欠款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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