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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专属管辖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辟寄真 时间:2022-08-07 08:07:47浏览79次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专属管辖,「房产律说」第30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在建设工程领域内,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所签订的挂靠协议的内容通常为由挂靠人承包建设项目,被挂靠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是,如果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挂靠协议发生争议,要起诉至法院的,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呢?

基本案情【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12号】

原告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筑公司)与被告邵坚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力筑公司起诉称:2016年7月8日,力筑公司与河北四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邵坚是该项目实际负责人。因邵坚组织不力,2018年5月,力筑公司与河北四建签署《结算书》。力筑公司依据结算金额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向邵坚结清劳务报酬1563956.84元。因在项目施工时,邵坚组织工人施工,这些工人以力筑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后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由力筑公司支付工资。因这些工人工资应由邵坚承担,故力筑公司起诉邵坚追偿垫付的231200元以及利息10000元。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因施工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发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因涉案工程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故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处理。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收到移送案件后,认为该案为追偿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未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的前提下,直接将案件退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证据,力筑公司并不具备法定的追偿依据,该案不属于追偿权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认为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从力筑公司起诉情况看,力筑公司与邵坚之间应当属于挂靠关系。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其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不当。需要指出的是,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后,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其自行移送不妥。

裁判结果

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由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建议

根据本案可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只能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此,与挂靠关系有关的纠纷,在起诉前应当注意管辖法院,因挂靠协议发生的争议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专属管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普通管辖?

近年来,业主同物业的纠纷呈大幅上升之势,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订民事案由时,将原来划归于“服务合同纠纷”大类之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单独提出来,列为与“服务合同纠纷”一个层级的独立案由。

我们代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必须一步到位选择正确的受理法院。

但是,近期的一起案件,却因为原告代理律师错误选择管辖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导致案件移送管辖,耽误时间,延误审理。

?

这起案件中的原告为物业公司,同被告租赁商户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由商户总公司住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引发,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双方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发生效力。

??那么,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管辖,究竟应当怎样理解?

这一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虽然涉及不动产,但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对《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作了解释,即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

1.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约定了管辖协议,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

2.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是适用普通管辖的规定。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应当按照该约定,由商户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案涉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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