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拆迁协议作者:豆南蓉 时间:2022-08-23 13:00:43浏览3388次
拆迁过程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应该受到《民法典》的约束,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完合同后,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并不代表已签订的合同当然有效。如果被拆迁人能够证明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或者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就可以不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和可撤销时必须符合法定情况。认定合同无效必须要符合法定的五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合同双方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可撤销必须符合法定三种情况,
1、因重大误解订立;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拥有撤销权。
多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之后,才得知自己家的补偿金额比别家的补偿少,于是便希望能够按照其他人的补偿标准拿到更高的补偿;还有的是征收方主动提出要重新签订协议。
很多律师也都会跟当事人说:协议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了。一般来说,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签订,不管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都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去履行,双方你情我愿,是不允许反悔的。
但是由于房屋的征收拆迁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遇到以下情况,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情形一:征收行为违法或被撤销
房屋拆迁的前提是得到征收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如果主管部门因征收等一系列行为被确认违法,从而撤销了行政征收的相关文件,那么这个征收行为就不能再继续了。
此时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应当是违法的,这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找相关部门或者去法院起诉,确认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情形二:房屋估价不合理或违法
拆迁补偿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作出的评估。
如果在征收行为中,房屋评估机构不是按照法律规定选定的,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评估人员或者评估流程违法,造成别人的房屋评估价格明显高于自己的,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请求依法变更或者撤销此次的房屋评估。
情形三:征收行为违法或被撤销
在征收拆迁中,由于对征收补偿方案理解不到位、对协议条款有误解,或者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存在欺骗、诱骗等情形,依照合同的公平原则,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手段签订的合同,是可以起诉撤销协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并且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比如,本来是合法拥有的宅基地或者房屋,被征收人告知是违法建筑、危房等,被征收人在不懂的情况下,错信自己的房屋不合法而签订了补偿款极少的拆迁协议。
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以拆违代拆迁”,以欺诈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同意将自己的房屋拆除。
情形四:签订协议的主体存在瑕疵
此外,还需要了解的是:
无民事能力人无权利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协议方可有效;
未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协议,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在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己家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他人代签,是不合法的,也是可以撤销的。
律师提醒
需要提醒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只有在出现了上述情形,被征收人才能够“反悔”。大部分情况下,协议一经签订,就代表着对补偿金额和方式的认可。
所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需要慎之又慎。如果对拆迁协议有疑问题,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