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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累犯认定标准是什么意思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巩新翰 时间:2022-09-30 22:10:02浏览65次

盗窃罪的累犯认定标准是什么? 累犯如何认定,累犯可以加重处罚吗? 这些不一定是只有罪犯感兴趣的内容。 以下是http。 //1003.cn/这是网络编辑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能帮上忙。 盗窃累犯认定标准是什么

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或者任何一罪为过失犯罪的,累犯不成立。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也较低。 累犯制度的设立以消除罪犯再犯的可能性为宗旨,因此设立过失犯罪累犯制度也是没有必要的。

2、前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构成累犯的刑罚条件。 因此,前罪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独附加刑的,无论后罪有多严重,都不构成重罪。 同样,如果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后罪应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独加算刑,累犯也不能成立。 这里的“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法定刑罚中不包括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和刑事法律,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累犯的刑罚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为重大犯罪的立法初衷。

3、后罪发生的时间,应当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其中“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主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也可以构成重罪。 “大赦”是指通过特赦减免。 这里的五年期限,应当从假释罪犯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4、罪犯犯前罪和后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犯前罪的时候未满18岁的话,即使犯后罪的时候满18岁以上,也不构成累犯。

犯罪分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罪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累犯。

二、盗窃罪累犯能否加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规定了四个量刑等级。 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者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文对盗窃罪规定了“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也对“严重情节”作了进一步说明: 其中第六条规定,“累犯”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认定分别有“严重情节”的《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当在一级量刑等级内量刑,累犯金额是巨大的还是特别巨大的依次类推。 如果是盗窃罪累犯,可知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原则。

据此,适用该解释,盗窃金额刚刚达到“比较大”起点的,一般犯罪分子可以单独处罚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等较轻刑罚,累犯的,最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盗窃金额刚达到“巨额”起点的,一般犯罪分子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累犯最低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解释》的随意适用,不可避免地带来同罪不同罚甚至量刑差别的尴尬。

累犯认为不能作为加重盗窃罪处罚的条件。

第一,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了累犯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明显超出了现行《解释》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我国于1979年《刑法》年对累犯未规定加重处罚的情节,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确立了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 1997年《刑法》年也没有对累犯加重处罚的规定,对累犯重申了“从重处罚”的原则,第65条明确规定必须从重处罚。 从法条可以看出,累犯是“重刑”的情节,不是“重刑”的情节。 也就是说,只能在同一量刑幅度内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罚,不能适用更重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度,不能突破其法定量刑幅度。 必须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累犯适用从重处罚是从重的。 加重处罚是指在罪犯具体犯罪行为应适用的法定刑罚幅度以上的另一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与从重处罚有本质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得违背法律的原意,超越法律的明确规定。 这个《立法法》的规定明显超过了《解释》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第二,《刑法》对累犯加重处罚,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该《解释》规定,犯盗窃罪的,如果被告人是累犯,加重处罚也是盗窃罪的特别规定,对社会危害比盗窃罪更大的犯罪,例如抢劫、杀人、绑架等其他滔天犯罪,累犯从重处罚事实上,我国《解释》法条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较大,依法从重处罚,可以适应罪刑,对盗窃罪类犯罪没有必要超越法定刑加重处罚。

第三,该《刑法》是否适用于具体司法实践随意性大,容易导致量刑失衡。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无论是否合理,首先作为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的司法解释本身不合理的部分,是规范制定是否科学的问题,可以学术争论、发表意见,但在未废止之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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