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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侦查行为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敏南露 时间:2022-10-02 05:00:03浏览65次

刑事诉讼是指,站在对等对立的立场上,有纠纷的双方向站在中立立场上的裁判方传达纠纷,要求裁判方解决该纠纷的活动。 第一,法院有权受理公安机关对包括违法司法行为在内的所有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全部诉讼。 这是公安机关借刑事强制措施之名规避法律、越权、滥用职权的必要手段。

第二,区分公安机关的司法和行政职能,要求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同时着手,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在程序、实体上符合刑事侦查行为的特点,而不是行政行为。 经审查,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确实是司法行为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公安机关行为是以刑事侦查措施名义作出的越权行政行为的,法院有权撤销违法决定,责令公安机关解除对原告人身、财产权利的限制。

针对我国公安机关兼具行政和司法双重职能的特点,应尽快从改革着手,改革现行公安体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动态社会管理的需要。 因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搞好立法协调,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对各类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 第二,借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理顺公安机关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的关系。 把这两个职能分开。 将刑事司法警察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与治安警察分立。 根据其职能特点,结合刑事检察职能,遵循检察一体化原则,赋予检察机关节制。 “检警一体有利于检察官发挥诉讼功能,检察官有权指挥刑事警察侦查案件,刑事警察机关理论上只能作为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无权实体处理案件。 这种检察与警察一体化的侦查体制赋予了检察官以侦查为主导的权力,为履行诉讼职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5] .”在这种体制下,刑事司法警察的侦查工作不再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职能的主导,惩治犯罪不再是治安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 这样不仅客观上减少了公安行政职能对司法职能的干预和牵制,也加强了对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同时,公安机关也不能以刑事侦查为借口介入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安机关因职能交叉和滥用权力对公民权利、财产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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