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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范文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紫高邈 时间:2022-10-02 22:35:02浏览109次

盗窃罪是社会上经常发生的犯罪行为,同时盗窃罪嫌疑人普遍贫穷,无法聘请律师辩护。 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如何为盗窃罪辩护,盗窃罪无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今天,五六懂法网络编辑整理了“盗窃罪无罪辩护词”相关法律知识。 希望能帮上忙。 盗窃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叫XXX。 我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任命后,依法与被告人XXX多次见面,详细查阅了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对案件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 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审判情况,根据证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定案单个证据必须经核实属实;

二、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并具有相当的证明力。 证据充分、确凿是指案件证明对象都有相应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这是必然要求的:

一、所有证明对象均依法收集了相应证据;

二、证明对象均有相应证据证明,且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实水平。

如果仔细调查文件的话,就会发现这件事的疑点很多,实际上很难确定事件。

首先,被告人甘某在公安询问中、检察机关审查中、刚才审判中也没有承认自己盗窃,并对其出现在文理学院南山校区篮球场的理由给出合理解释。 去打篮球。 金某、陈某的笔录也可以证实这一点。

其次,被告人甘某也不承认在丁某店里卖了手机。 其次,从被害人洪某、金某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事发当天,他们并没有报案。 特别是金某,表示从老师那里听说小偷被抓住了,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说报案延迟不能说明问题的话,就谈谈被盗的手机吧。 洪某的三星手机被盗,但据了解,手机序列号,即15位IMEI码必须清晰、清晰、唯一。 认为本案中出现三星手机序列号的地方,除丁某笔记和手机收购登记资料中记录未经修改外,洪某、王某笔记、证据清单接收、返还清单等地方几乎全部被篡改。 被盗的手机到底是什么样的三星手机,令人不可思议。 丁某收购的那部手机是红双吉丢的吗? 金-北的举报笔录中没有提供手机序列号、收据,也没有发现被盗的手机。 因此,金—北手机失窃都很难认定证据充分,更不用说推定是被告人所为。

此外,两名被害人怀疑被告人甘某偷手机的直接原因是甘某不是他们的同学。 也许,因为雁某不是他们的同学,所以不能融入他们的比赛,但如果不是同学而是在篮球架下看打球,能直接推理出雁某是小偷吗?

再次,证人顾某、陈某的证人证言显示,自己的同学手机被盗,只是现场被告人甘某涉嫌盗走,并未目击甘某盗走。

因此,两人的证言只能证明洪某、金某各自的手机被盗,在被盗时段甘某曾出现在现场。 另一名嫌疑人支付了某的证人笔录,直接指控自己看到被告人甘某的第二次盗窃。 2013年11月26日,他自己也去xx学院南山校区篮球场准备偷窃,碰巧看到被告人甘xx偷了苹果4S手机。 这个事实没有得到验证。 11月27日,自己去文理学院南山校区篮球场,碰巧看到被告人甘某偷了手机,不知道是什么牌子。 笔录虽然没有说-哲11月27日在篮球场上做了什么,但结合-哲所涉事件和他承认前一天也去了那个地方偷手机,在那里偷手机的嫌疑人不仅只有甘某一人

此外,付某于2013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3日向本案办案人员检举揭发甘某盗窃犯罪。 对某些人来说,自己的检举可以通过将自己可能涉嫌的盗窃犯罪转移给他人来减少自己的犯罪嫌疑,同时也可以让自己有检举揭发的良好表现,给办案人员留下积极合作的印象。

所以,在这两个方面,支付某人的证言对他自己都有百利而无一害。

因此,请辩护人怀疑某某证言的真实性,并在审判中审查是否应当排除。 最后是丁某和王某的证人证言以及手机注册资料的收购。 丁某、王某是夫妻关系,王某趁甘某2013年11月28日下午来店里卖三星手机。 下面,我们结合他们的笔录来看看王某提供的被告人甘某卖手机情况的笔录。 至少有两个疑点。

疑点1、该记录是独一无二的,不反映当天其他手机的交易信息。 丁某也承认,这份记录是精心追述的。 那么,这个记录是丁某写的还是王某写的? 丁某的第二次笔录显示,该笔录应该是丁某写的,但王某证言中的重要内容与事实不符,该证言的真实性明显不足。

疑点二、打印纸上光头辉的身份信息为安徽铜陵市郊区普济圩四分场xx小区x栋x号。 根据被告甘某的陈述,他与丁某是朋友关系,相识多年,但自己从未拿出身份证让丁某或丁某店里的其他人注册。 最重要的是,甘某身份证上的地址应该是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普济圩农场四分场二队七栋。 王某笔录中记载的地址为安徽铜陵市郊区普济圩四分场桂花区。

至此,甘某的户籍地址已经出现了3个地址。 记录单上的地址与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信息上记载的地址一致,可以看出记录单上的具体信息源是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 因此,辩护律师非常怀疑这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由于本案定罪证据不足,怀疑被丁某指导事后故意编造,也应该排除。

综上所述,根据检方提交的证据,只能推测洪某于2013年11月27日在文理学院南山校区篮球场被盗三星手机。 金-北于2013年11月29日在同一地点可能被盗苹果手机的甘某全部出现在现场。 据此,甘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决。 罪刑法定、法无明的规定,依照罪无可疑的刑事法律原则和其他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公正调查、质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依法宣告被告人甘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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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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