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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的辩护词怎么写范文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费涵煦 时间:2022-10-02 16:45:01浏览93次

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是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可能加重处罚。 这个时候,我们最好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 那么,你知道多次盗窃的辩护词该怎么写吗?五六懂法网络小编将范文总结如下阅读。 盗窃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太顺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x的委托,任命我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多次见到被告人xxx,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盗窃罪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仅就被告人量刑问题就以下几点提出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同意。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zw盗窃数额为7000元,未达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1998]242号)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标准,仅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本案为入户盗窃。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只是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相提并论被定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改虽然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扩大了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范围,但在刑罚上仍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同时,盗窃房屋也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而不是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只要入户盗窃金额未达到盗窃罪规定金额的较大起点,都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是入户盗窃,就以巨大的金额量刑处罚。

二、仅因被告人是累犯,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违背《刑法》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款使用累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该《解释》使用“可以”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不是加重处罚情节。 也就是说,对累犯不应该一律加重处罚,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通常,只有重罪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的,才能适用加重处罚。 累犯盗窃金额刚达到较大起点标准,或者距离金额较大的上限值还有较大距离的,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 (沪高法[2005]83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 如犯盗窃罪,同时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要升级为前一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条件,其中一个限制条件是“危害基础行为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前一法定刑幅度,否则因此,即使被告人是累犯,也不应该加重处罚,只能从重处罚中获得。

其次,《刑法》第65条明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对累犯要在法定刑幅内从重处罚,不得突破法定刑幅加重处罚。 这也是刑法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款是对盗窃累犯提高到法定刑以上判决,是从重而非从重的处罚。 其结果是直接违反《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再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得违背法律的原意,不得超越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不得扩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对累犯盗窃罪加重处罚的规定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的原则规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显然是违法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上海高院相关规定也明确不应当对本案适用加重处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对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再次明确,累犯只能从重处罚,不能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对累犯只能在法定刑幅内从重处罚。

其次,上海高院2007年施行的《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 (沪高法[2007]197号)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入户盗窃财产价值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且有累犯情节的,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上海高院2010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六节也明确规定,入户盗窃金额达到8000元,有累犯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由此可见,目前上海法院倾向性的规定,只对盗窃金额达到8000元且为累犯的,适用加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盗窃金额7000元,未达到上述规定的8000元加重处罚标准。 因此,对被告人zw不应适用加重处罚,应当是法定刑3年以下的量刑处罚,而不是3年以上5年以下的量刑处罚。

四、被告人有较轻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在未被侦查机关强制措施、讯问前,应当在被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以自首论处减轻被告人、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前后供述一致,没有重复。 被告人也自愿当庭认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再次,被告人zw的姐姐zp主动为被告人zw退赃7000元,并赔偿了失主全部损失。 被告人被认为最好退赃,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因此,被告人zw应当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xxx再次犯罪是一场社会悲剧。

被告人zw于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2年,服刑期间被告人zw接受改造,因表现出色数次减刑,最终于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回家。 刑满释放后,被告人zw对自己今后的人生也抱有希望,决心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但是,像zw这样经过长期服刑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没有谋生技术,也没有就业所需的学历。 残酷的现实是,由于被告zw有多次盗窃前科,找不到任何工作,zw面临着有劳动力却不能自食其力的困境。 被告人zw就这样没有工作,没有医疗保险,仅靠每月500多元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姐姐zp的帮助维持生活。 被告人zw患有心脏病、胃溃疡,摔伤腿去就诊也必须使用姐姐zp的医保卡。 没有社会保障和工作是被告人zw再次犯罪的根源之一,正如被告人zw在接受搜查机关询问时所说,再次犯罪是因为“生活拮据”。 因此,要有效减少像zw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协助,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综上,请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原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的基础上,对被告人zw处以法定刑3年以下从轻处罚。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是总结盗窃罪辩护词的小编的榜样。 请阅读。 每个人的犯罪情况都不一样,以上辩护词仅供参考。 如果你最近正在相关的法律纠纷中,我建议你打电话咨询五六懂法网net的律师。 他们会根据你的情况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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