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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是什么意思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冠春桃 时间:2022-10-03 07:45:02浏览75次

一、“淫秽色情、低级低俗、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出版物(简称“淫秽内容出版物”),虽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损害低级低俗、社会公德,具有艺术价值1 .描述性行为

2 .宣传性开放、性自由观念的情况

3 .具体描述腐败堕落行为,足以让青少年效仿

4 .具体描写强奸、通奸、淫乱、卖淫细节的;

5 .具体描述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使公众厌恶的;

6 .其他刊登的淫秽情节,令公众厌恶或者难以容忍的。

二、“宣传封建迷信”出版物,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出版的宗教出版物以外的宣传科学、不理智、愚昧迷信的出版物。

1 .看相、算命、看风水、以占卜为主要内容的

2 )求神问卜、驱鬼治病、占卜师面孔、其他迷信谣言、传播荒诞信息,足以蛊惑人心、扰乱公共秩序。

三、宣传“杀人暴力”的出版物,是指以有害方式描写杀人等犯罪活动和暴力行为,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的出版物。

1 .描绘罪犯形象,足以引起青少年对罪犯的同情和赞扬

2 .说明犯罪分子践踏法律行为,致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的

3 .说明犯罪方法或细节,在诱发或煽动模仿犯罪行为时

4 .描写怪异荒诞、违背人性的残酷行为或暴力行为,使普通人感到恐惧,对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的

5 .肯定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性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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