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上海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夫妻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转

来源:商品房买卖作者:次源源 时间:2022-10-24 11:50:03浏览148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 )浦民一(民)初字第8825号

原告吴某贵,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四村2号102室。

委托代理人陈*浪、**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波、**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芳,女,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651室4天304室。

姜某妹,女,192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市浦东新区洋泾镇西漕村北丁家8号。

委托代理人沈某宝,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吴某贵诉被告丁某芳、姜某妹其他所有权纠纷案,经我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云单独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丁某芳、被告姜某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原告吴某贵诉称,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弄4号304室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系原告与被告丁某芳婚后购买,产权登记在被告丁某芳一人名下。 2007年8月,被告人丁某芳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姜某妹签订争议房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处理了两被告名下的房地产权证。 因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于2007年8月16日签订的有关争议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确认原告对争议住宅享有共有权利的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丁某芳辩称,争议房屋是在原告结婚期间购买的。 2007年8月,为了将侄子的户籍转移到争议家庭,以买卖的形式将被告姜某妹的名字添加到争议家庭的权利人手中。 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姜某妹在姜某妹老家搬迁时,曾将约11万元的搬迁款交给丁某芳购房,丁某芳辩称购买争议房屋时没有将姜某妹作为产权人。 为此,被告人姜某妹对丁某芳提出异议,在被告人姜某妹的坚持下,于2007年8月丁某芳将姜某妹的姓名填写在产权证上。 认为两被告并非恶意串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贵与被告丁某芳于198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 2001年6月25日,被告人丁某芳与案外人签订争议房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年7月11日,争议房屋登记在被告丁某名下。 此后,争议房屋原被告实际居住。 随后原告吴某贵搬家,其间2007年8月16日,被告丁某芳作为出卖人,姜某妹、丁某芳作为买受人签订争议房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丁某芳除代表自己签署合同外,还作为被告姜某妹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根据该合同,争议房屋的权利与姜某妹、丁某芳共同享有。 2008年5月,原告起诉入院,要求按要求判决。 审理中,被告人姜某妹追认被告人丁某芳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的行为。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