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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征地补偿标准,沈阳市征收补偿办法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开心慈 时间:2022-10-13 22:30:04浏览103次

2016年沈阳市征地如何补偿? 各类土地的亩产标准是多少? 辽宁省沈阳市土地征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其中,该《办法》的规定比较全面。1、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7倍。 其他项目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应配置的农业人口人均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每公顷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按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池、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附近普通农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房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附近普通农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补偿。

(三)征收闲置土地、荒山、荒地、荒滩、未利用地的,享受附近普通农田征收的过去三年平均年产值二至三倍的补偿。

(四)征收集体脱粒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原土地类别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需要设置的每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但每公顷征收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两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未征收农业税的空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脱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3、被征收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单茬作物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种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因此,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特殊情况下可能还会导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就是常说的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

4、辽宁省国土厅发布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供参考。

2015年12月30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 2015 (21号)和《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 2015 (190号)精神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 建设用地1.0; 未利用地0.8。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二)被征地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三)依法征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建设的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四)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 2008 ) 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收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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