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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土地使用税征收有哪些内容和特点,铁路土地使用税征收有哪些内容和作用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字新翰 时间:2022-10-14 06:45:03浏览80次

在日常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公共设施的建设越来越完善,对于土地的使用,我们拥有土地使用权。 如果国家需要使用你的土地,就需要征收这个。 以下五六懂法网小编就铁路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介绍了什么内容。 铁路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有哪些内容

1、铁路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一种以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向土地使用者征收,有偿占有为特征的行为税种。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征税,在不征税地区的城市使用土地不征税。 城镇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等。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在内的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差别税额,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相差多少? 为了防止土地占用较多、不使用而长期征收,可以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附加征税。

公园、名胜、寺庙以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交通运输用地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和个人非营业性建设用地等,属于为了鼓励荒地和滩涂等土地的利用,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后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的免税。

2、铁路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铁路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通常指铁路土地使用税。 铁路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建制镇、工矿类别确定,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很大,请向您居住的地方税务局咨询。

3、铁路土地使用税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铁路土地使用税前,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铁路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并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 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申报铁路土地使用税。 申报时请填写《铁路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4、铁路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

按照《铁路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铁路土地使用税实行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何分期缴纳,请问你企业的税务专业经理); 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自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受让方自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铁路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这个规定,应该结合你公司的情况,从09年12月开始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以下方法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以测量的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出具土地使用证明的,应当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 根据纳税,在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后进行调整。

5、征地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几种?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应根据不同的案例特点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途径。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果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承办案件期间担心哪里有地方保护,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也就是说,我们称为“民告官”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多数诉讼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但并不是所有程序都能进入行政诉讼,有时也可以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例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可以从民事角度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的,在该协议签订过程中有胁迫等手段的,从民事诉讼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总之事务子不能动脑筋坚持行政诉讼。 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就应该在民事诉讼程序上下功夫。 征地纠纷中经常发生的民事纠纷包括征地补偿协议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又称征地补偿协调和裁决,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能协调协调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这是国家为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结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种是裁决而不是协调,协调是裁决的前置,不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调解申请中二级政府互相推诿的,应当在调解期满之日向征地审批机关申请仲裁裁决。 省内没有调解判断方法和调解判断方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的调解时,建议在60天后申请仲裁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意见、证据、申辩的权利它可以分为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申请人申请后首次组织的听证两类。

对土地,国家有所有权,使用中也要一视同仁地征收,而且各地政府也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对土地的征收设置了不同的标准。

以上内容是小编对“铁路土地使用税征收有哪些内容”问题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通过五六懂法网络咨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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