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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实用法律手册,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免费咨询北京农权律师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冒悠逸 时间:2023-03-30 05:10:03浏览111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拆迁补偿实用法律手册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免费咨询北京农权律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五六懂法网(www.56df.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是什么?

对于 房屋拆迁补偿 法律程序如下: 一、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那么这法律上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内容主要有哪些?请看下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扩展资料:

拆迁的意义: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

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拆迁

求涉及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书籍

房屋拆迁法律图书专题·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精编.15(房屋拆迁、征地安置补偿)/中国法制社编(2011-11-8)

·房屋拆迁与征地补偿法律政策热点问答/法律政策热点问题丛书/马晓萍编著(2011-9-6)

·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制度研究;以城市房屋拆迁为视角/张豪著(2011-7-5)

·步步为赢打房屋拆迁官司/步步为赢打官司/王茂昌陈生桂编著(2011-6-16)

·常见房屋拆迁纠纷法官解答/法官说案/张英周编著 (2010-11-19)

·房屋拆迁纠纷锦囊(第3版)/生活法律指南丛书/本社编写组编著 (2010-10-8)

·房屋拆迁以案说法实用指南/私人律师丛书/杨再明 (2010-7-1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配套规定(第4版).43/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本书编写组编 (2010-7-4)

·中国房屋拆迁政策与法律实用应用工具箱.8/本书编委会编 (2010-5-22)

·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纠纷咨询(修订版).6/中国法律咨询书系/赵建高著 (2010-5-17)

·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民商法论丛/崔建远主编 (2010-4-2)

·房屋拆迁新热点解析/孙事龙编著 (2010-3-1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配套规定(注解版)24/法规中心编 (2009-10-26)

·农村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实务/房屋拆迁实务指导丛书.5/王才亮著 (2009-9-1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案例应用版.19/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2009-8-10)

·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纠纷咨询/中国法律咨询书系.6/赵建高著 (2009-8-7)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含土地征收)/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朱寿全主编 (2009-7-13)

·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看图一点通/看图学法/法制办公室编 (2009-6-2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注释本.17/法规中心编 (2009-6-14)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规制研究/沈开举主编 (2009-5-27)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案例解读本.20/法规中心编 (2009-5-4)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报案例精编10.房屋拆迁补偿/法制办公室编 (2009-2-25)

·房屋拆迁索赔指南8(新索赔指南丛书)/张国平等编著 (2009-1-5)

·新房屋拆迁法律政策全书(2009年版)/法制办公室编 (2008-12-28)

·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本书编写组编写 (2008-12-2)

·用证据说话: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官司证据指导(打官司证据指导丛书/王建宾,杨晓玲著 (2008-10-24)

·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研究/王宏 (2008-10-2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注解与配套(2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8-10-12)

·房屋拆迁必备法律手册6(注释版)/本书编写组 (2008-8-20)

·房屋拆迁 安置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新版法律直通车12)/梅新和 (2008-6-2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解读(法律法规新解读18)/法制社编 (2008-5-14)

·房屋拆迁纠纷锦囊(第2版)(生活法律指针丛书)/白慧林 (2008-4-30)

·拆迁、征地与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南(房屋拆迁实务指导丛书6)/畅斌 (2008-4-21)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中国房地产研究丛书)/上海社会科学院房地产业研究中心 (2007-11-28)

·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全程操作/杨晓玲 (2007-10-1)

·房屋拆迁安置操作实务(房地产操作实务指导丛书)/梅新和 (2007-9-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2007-5-16)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与点评(房屋拆迁实务指导丛书7)/王才亮编著 (2007-4-11)

·房屋拆迁纠纷锦囊(生活法律指针丛书)/白慧林著 (2007-2-12)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房地产法实用丛书)/胡信彪主编 (2007-1-23)

·业主维权手册:购房、物业管理、房屋拆迁300问/刘昌兵 陈龙海著 (2006-12-23)

·拆迁.征地与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南(房屋拆迁实务指导丛书)/畅斌编著 (2006-12-19)

·新房屋拆迁法律政策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2006-12-5)

·房屋拆迁纠纷维权必备(维权必备丛书)/ (2006-11-9)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注释本)/(2006-9-17)

·房屋拆迁维权妙计(维权妙计丛书)/ (2006-8-29)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用版)/(2006-7-18)

·应用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用型法律法规丛书)/(2006-7-4)

·房屋拆迁与安置案例精析(法律直通车)/尹卓等 (2006-6-27)

·房屋拆迁办案常手册(办案常用手册丛书)/(2006-6-11)

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 。 5、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 被拆迁房屋 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 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莱钢的什么位置啊,我可是老莱钢了,98年来的泰安,呵呵!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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