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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给证据保全怎么办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秀西门 时间:2021-10-14 18:11:10浏览154次

诉讼| 侵权人抗拒法院证据保全,最高法改判全额支持著作权人赔偿共计270余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侵权人抗拒法院证据保全的严重情节,改判全额支持著作权人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请求,共计270余万元。

在上诉人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沃福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西门子软件公司为NX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以沃福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进行产品设计和制造构成侵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西门子软件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赴沃福公司送达了保全裁定,并向该公司在场管理人员详细说明了将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法院保全的法律后果。经现场清点,沃福公司设计办公室共有26台电脑。在一审法院保全了17台电脑且其中9台电脑显示安装有涉案软件后,沃福公司突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扣留法院相机、阻止法院人员离开等方式阻挠保全工作,导致法院保全工作被迫终断,其余9台电脑未完成保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沃福公司构成侵权,并以法定赔偿上限判令沃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西门子软件公司、沃福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门子软件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低,应按照该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沃福公司抗拒法院证据保全等事实确定赔偿数额。沃福公司则认为,本案未进行源代码比对,侵权事实不清楚,且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在一审法院已经释明抗拒保全将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沃福公司仍然采取对抗措施,阻挠法院保全工作。在已经确认部分已保全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推定未成功保全的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并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对这一事实及沃福公司抗拒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一并予以考量。

最终,根据查明的侵权软件数量、正版软件售价等案件事实,对西门子软件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改判沃福公司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612827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本案判决特别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但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一种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会对该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保全制度的合理、有效运用,不仅有助于破解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实现及时保护和有效保护,而且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分辨是非。因此,任何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法院证据保全等工作,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证据保全小知识

引言:某种意义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有些证据开庭前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此时该怎么办?电视剧《白色巨塔》里面有一个情节,某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律师带上地方法院法官,共同前往医院办理“证据保全”,主要是拍摄、扫描该案件的各类原始材料,防止相关材料在开庭前被修改、消失等。那么,我们国内的民事诉讼中,是否也有类似的“证据保全”制度?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电视剧中的情节

某医生医术高超,刚当选教授,就接到一个到国外公开手术及演讲的机会。临出国前,接诊了一个刚被查出食道癌的患者。医生认为要尽快手术,以防止癌细胞扩散。但患者担心手术有风险,询问是否有其他的非手术治疗方法。医生为了尽快手术,没有详细解答,只是简单地答复“如果你想活命,只能做手术”。

在查看CT片时,医生的助理发现,肺部出现了轻微阴影,担心癌细胞已经转移到了肺部,建议医生对肺部进行检查。但医生为了不耽误出国,认为患者有吸烟的习惯,肺部阴影只是肺部炎症,所以没有对肺部进行检查。

之后,医生对患者进行了食管癌手术,切除了食管附近的相关组织。手术很成功,之后医生就出国了。国外出差的途中,患者突发呼吸困难的症状,且情况日趋严重。医生指示国内的助理继续按肺部炎症的方法治疗,但没起到效果,不久患者就去世了。

患者去世后,家属委托其他医生进行尸体病理解剖,发现肺部也有癌细胞。家属认为,医生未对肺部仔细检查,就仓促进行食管癌手术,导致术后肺部发生并发症死亡,存在过错,提起了医疗纠纷的诉讼。

患者委托了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律师经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在当地法官的陪同下,携带便携式扫描仪、便携式复印机、单反相机等设备,到医院详细复印、扫描、拍摄了相关病历、诊疗记录、门诊记录、住院记录、检查记录、图像的诊断结果、病理报告等材料。

二、我国的法律规定

(一)相关规定(部分列举)

1.《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在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4.《商标法》

第六十六条为

制止侵权行为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简要解读

1.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办理证据保全,法院可以主动办理证据保全。

(1)证据“可能灭失”,主要包括:

①证据可能被毁损;

②证人病重,可能去世,无法出庭作证;

③证据为生鲜物品,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变质、腐烂;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主要包括:

①证人准备出国、出境,无法出庭作证;

②船舶、航空器即将离开我国国境,前往我国法院无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区域;

2.证据保全的方法:

(1)对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抄写、复制等;

(3)对证据进行鉴定、勘验。

3.证据保全的申请时间:

(1)诉讼前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

(注:有些案件如果等到起诉、仲裁后再申请,可能就来不及了,因此允许在诉前申请,但需要说明存在“情况紧急”。)

(2)诉讼中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注:立案后,法院会指定一个“举证期限”,诉讼参与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4.证据保全的“担保”,主要包括:

(1)财产担保;

(2)人的担保。

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可以提供法院入围名单中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5.其他:

(1)解散公司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同时不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2)商标侵权纠纷中,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保全证据。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为什么法院总是拒绝诉前财产保全这几个原因让很多人无法接受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民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而在这其中财产纠纷的案件也占了很大的一部分,特别是在民间借贷中,最容易出现此类纠纷。不过,随着近两年保全政策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了解并申请保全,这也为他们追回自己的钱款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那么对于保全的类型都有哪几种呢?为什么很多法院不愿意接受诉前财产保全呢?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保全对象和保全时间的不同会对保全措施进行不同的分类。首先,按照保全对象的不同,保全措施可以分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

1、行为保全,其实就是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强制要求被申请人完成某些行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做出某些行为。然后,通过这种方式来让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比如: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把某类有商标侵权的书籍下架,禁止销售。

2、财产保全,顾名思义就是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此来保证后期的裁定能顺利执行。其中财产保全主要采取的方式包括: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一些车、房等实物进行扣押、或者对厂区或者店面进行查封等。

在大部分的民事纠纷案中,比较常见的保全方式就是财产保全。在财产保全中,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1、诉前保全,一般是在比较紧急的情况产生的。如果申请人不立即申请会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失的时候,则可以向法院提交。这种方式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实现的几率不大。

2、诉中保全,其实就是在申请人起诉立案之后进行的保全申请。这也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立案之后,偷偷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对于申请过财产保全的人来说,大部分的人都经历申请诉前保全被拒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其实还是存在一些比较现实的原因的。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根据规定很难判断是否达到诉前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況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而在诉讼之前,法院对申请人的案件情况一无所知,所以对于情况紧急的材料都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特别是对于“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条,一般情况下,法院很难断定是否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比如:有的申请人会说对方可能要转移财产,但是对于光凭申请人的材料很难证明被申请人是正常经营还是故意转移。

2、发达地区案多人少。对于诉前保全的案例一般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会经常出现。而越是在此类地区,越是容易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此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来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所以在法院工作人员有限的情况下,要在48小时之内完成立案,写文书,言批,打印,进行保全措施的话,实属困难。而且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还算是简单,如果碰到对货物进行清点保全,工作量就更大了。所以这也是法院不愿意接手诉前保全的一个主观原因。

3、有人诉前保全之后又很快撤销。对于很多申请人来说,他们更愿意通过谈判解决问题,而不愿意去打官司。但是如果想让被申请人乖乖地归还欠款,就得给其造成威胁。而申请诉前保全就是对被申请人最直接的威胁。所以有些申请人在诉前保全之后,会去和被申请人谈判,给其制造压力。结果没过几天,被申请人同意还款了,他们又会撤销申请。这种做法也让工作人员觉得委屈,所以这也是法院对诉前保全要求严格的原因之一。

总得来说,就是因为各类现实效率问题,所以导致法院接手诉前保全的案例越来越少。不过,申请人还是要对申请的材料准备得当,这样无论是对法院审理案件的速度,还是对后续诉中保全的实施都会起到不小的帮助。最后提醒各位,如果一旦涉及到了要诉讼的地步,那么申请财产保全确实是一个值得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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