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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的解释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15:27:57浏览221次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治强奸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与少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与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被视为犯罪。

如果犯罪人强奸妇女和少女,根据《刑法》第236条,他将因强奸而受到更重的惩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

2000年2月1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20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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