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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5 09:30:05浏览130次

一、案情简介

张被介绍到王的理发店当学徒。晚上九点刚过,王就带着张到了三楼的一间房子里。当王看到张穿着牛仔裤的时候,他换上宽松的睡衣趴在地上说明衣服太紧了教他做足疗,然后让上了按摩床。王抚摸着张的腿、腹部和背部,给他们按摩。张昏迷不醒。随后,王脱下张的衣服,抚摸着张的乳房,亲吻着。张感到头晕目眩,没有力气反抗。之后王趁机和张做爱。几分钟后,张突然醒悟过来,大骂王是色狼,并打电话给他父母解释此事。他们的父母立即报警。(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岁,理发店店主,被害人张某,农村女孩,15岁,单纯且有无性生活经历,与王某的妻子有亲属关系)

二、争议观点

**种观点:王并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王只给张以足刑,这是生活中的一种常规行为。张并未因按摩等身体接触引起的性唤起而昏迷或失去控制和识别能力,这与强奸中的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不符。

第二种观点:王某构成强奸罪,是因为王某利用抚摸、按摩等行为使年仅15岁的张某由于生理原因而失去了抵抗能力,而张某又没有经历过青春和愚昧。结合他后来的表现,他认为张某在身体上无法反抗,王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强奸中的“其他手段”。

三、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进一步查明一些事实

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是除强奸罪中规定的“暴力”和“胁迫”之外的“拐弯抹角”。有些人认为“其他手段”是指客观上违背妇女意愿的一切手段。作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可能违背妇女的意愿而过于“受害”,并且很容易受到受害者后来表现的影响。根据1984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他手段”是指罪犯为使女性受害者无法抗拒而使用的暴力或胁迫以外的手段。例如,当一个女人病得很重或者睡着了,她就犯了通奸罪。通奸是通过酗酒、药物麻醉和使用或伪造的疾病治疗对妇女犯下的。一些学者认为,“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或胁迫之外,使女性受害者不知道如何反抗、不敢反抗或无法反抗,并具有与暴力或胁迫相同的强制力的手段。

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抗拒的程度。”作者同意这一观点。

“无意识抵抗”具体指两种情况: (1)无意识,如入睡和昏迷; (2)无意识,但欺骗。例如,他们认为自己是他们的男朋友或丈夫,或者他们被迷信所欺骗。这里的欺骗要求女性对性关系的真实本质有错误的理解。例如,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是很自然的,而性关系可以治愈疾病。如果一个女人不知道错误性交的真正本质,她不能被视为欺骗,例如,以第二天与一个女人结婚的名义进行性交。

“不敢反抗”主要是指一些对女性非常不利的情况,包括工作和生活。行为人也没有明确的“胁迫”手段。然而,即使没有“胁迫”的意思,因为女人处于不利的处境,她认为“违抗”他可能会遭受很大的伤害和损失,然后“不敢反抗”。

“无法抗拒”指的是清晰的意识,但出于生理原因它是不可抗拒的。例如,如果你病得很重,无法抵抗,如果你喝醉了,无法抵抗,你只会轻轻地说“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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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药物刺激,如春药,即使是有意识的,也无法抵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想把它识别为“其他手段”,你通常只能把它归类为“无法抗拒”或“不知道抗拒”的生理原因。一是因为按摩和爱抚等刺激会使受害者产生不可抗拒的生理刺激。实际上,这种识别非常严格。有必要确认按摩穴位是否有异常。在医学上,按摩穴位需要确定它们是否足以产生不可控的生理机制,类似于“春药”。另一个是按摩一些穴位后是否有足够的生理状态,如幻觉、昏迷和催眠,但“我不知道抵抗”。这些都取决于医学鉴定。

例如,在一些使用毒品和其他毒品实施的强奸案件中,通常很难确定服用毒品后产生的兴奋是否足以使人产生“不知道如何抵抗”的幻觉或产生“无法抵抗”的兴奋,这是很难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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