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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性要求后施暴力是否构成强奸罪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3 09:20:03浏览104次

性要求后的暴力行为构成强奸吗?

案例报告:2004年6月6日凌晨2点左右,叶筋在福建省漳平市归钟路张青一家发廊按摩时,要求与胡艳卿小姐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叶金木打败了胡艳和陈梅谋。离开发廊后,叶锦穆变得越来越不自在。他再次邀请黄祖、李肃等人乘坐一辆皮卡车(车号:Minf50722)去发廊,并再次踢了那位年轻女士一脚。战斗结束后,叶筋、黄祖等人驱车前往东坑口。在岔路口,发廊老板张庆谋和他的姐夫陈思赶上了一辆摩托车,问他们为什么随便打他们的店员。叶筋、李肃、黄祖等人一起击败了陈思和张庆谋。经鉴定,胡艳、陈梅谋、陈思、张庆谋受轻伤。

[评论]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叶筋在胡艳的一名女子的性要求被拒绝后殴打了她。尽管她在被殴打后没有再要求性行为,但她强迫她与胡岩的一名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其前因后果是相互影响的。暴力前的性和性后的暴力是两种相互呼应的互动行为。这只是因为这是一个公共场所,没有办法违背女人的意愿为性付钱。这是一个非意愿因素,导致她试图强迫她与人发生性关系。因此,叶筋认为,对叶金茂、黄祖等人再次殴打胡琰、陈梅谋,殴打张庆谋、陈思牟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叶金茂应当以数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筋在《胡言》中对一个人的暴力行为与对一个人的暴力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叶筋的性要求被拒绝后,此时的性要求演变成了暴力的理由。因此,他的行为不能构成强奸,而是寻衅滋事罪。

之后,为了发泄自己的个人愤怒,他们又邀请了很多人回来殴打发廊的女孩胡艳和陈梅谋。在外出途中,他们殴打前来争辩的店主张庆谋和陈思牟,使他们受了轻伤。他们的行为也符合肇事罪的构成。因此,叶金茂应以制造事端罪定罪量刑。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强奸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地说,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女性不可抗拒。主观方面是有意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强迫他人服从命令、任意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秩序;客观上表现为寻衅滋事的行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

主要方面是有意的。

本案中,叶金木只是性骚扰了胡艳的一个性关系请求,尚未达到侵权的地步。虽然她被拒绝后立即遭到毒打,但此时的行为不是为了与她发生性关系,而是为了发泄她的个人愤怒。与她发生性关系的请求成了她殴打他人的理由,而不是目的。因此,它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强奸罪。叶筋在发廊向胡艳求爱的行为很强烈。被拒绝后,他立即将此视为发泄个人愤怒的借口。他打了两个发廊的女人,胡艳和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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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后,他立即邀请其他人一起殴打这两个发廊的女人。在回来的路上,他打败了前来与他们争论的店主张青和陈思。这种挑衅是故意明显的,殴打不明身份的人,违反公共秩序,并造成4起轻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叶筋和黄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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