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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到死都没见到养女,"高管性侵养女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及思考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08:15:03浏览125次

一、不予立案的救济

“高管性虐待养女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波澜,原因之一是受害者一再提起诉讼。在一些媒体报道中,受害者告诉我们,他们已经报警多次,但都以失败告终。

法律给予受害者不立案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1、控告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不起诉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审查检举、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当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告知投诉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投诉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不立案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侦查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公诉转自诉。

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鲍对的强奸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调查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情形:……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撤案后的救济

1.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之一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权。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害人对撤销案件有异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中是否有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10)不应当撤销的,应当撤销。

结合本案,在公安撤回案件后,律师于2019年9月6日向检察院信访处提交了部分证据和《立案申请书》。

2.这个案子结束后可以重新审理吗

由于少女的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无法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以及缺乏抵抗力,因此,无论犯罪者使用什么手段,他都不会询问少女是否愿意,只要他与少女发生性关系,他的性决定就会受到侵犯,强奸就会成立。

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号法令第236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与14岁以下的女孩通奸,将被判处强奸罪,并将受到更重的惩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鲍选择在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犯罪,显然是为了逃避上述关于强奸幼女的法律规定。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2013年10月23日第《刑法》号法第21条规定,任何人对与少女发生性关系的少女负有特殊责任的,将以强奸罪论处。那些对年满14岁的未成年妇女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利用她们的优势地位或受害者的无助处境,迫使未成年受害者服从法律,那些与她们发生性关系的人因强奸被定罪和惩罚。然而,该条的适用仍然需要证明未成年受害者是非自愿的。

因此,认定鲍犯强奸罪的前提是需要证据证明违背妇女意愿,即与明星发生性关系,如果明星不同意发生性关系。

三、鲍某涉嫌强奸罪的认定?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9条规定,如果没有配偶的男子收养一名妇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应超过40岁。然而,本案中鲍(生于1972年)与被害人(生于2001年)的年龄相差29岁。从法律角度看,两者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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