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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怎样认定轮奸行为呢?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2 07:45:03浏览142次

导读:轮奸,也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违背受害者的意愿实施的性行为。轮奸属于强奸的范畴,与强奸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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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被规定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处罚规定:我国 《刑法》 第236条第三款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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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轮奸情节的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法律统一适用的统一性。那么,在确定轮奸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呢?

一、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人们普遍认为,从主观因素的角度来看,轮奸的实施者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意图,即实施者意图通过故意的接触依次实施强奸行为。如果轮奸实施者之间没有故意接触,在刑法中不构成轮奸情节。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者之间没有共同的意图接触,只要实施轮奸行为,也应被视为轮奸。

二、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是一种加重犯,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在强奸过程中实施轮奸的人才构成加重犯。轮奸不是犯罪的一种形式,不存在既遂或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况。

因此,正确认识“轮奸”已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焦点。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了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即"两人或多人轮奸一名妇女"。首先,从语义上来看,轮奸应该是“轮奸”的一种简单表达,重点是“强奸”。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男人有共同的意图依次强奸同一个女人,并在一定的时间内控制一个女人,而单独通奸,即使时间间隔很长,即使他们不在同一地点通奸,他们将被视为轮奸。

 知识总结:不能简单地将“轮奸”与“轮奸”等同起来,因为强奸是一种典型的复合行为,需要强制性和通奸行为。如果只有两人以上的胁迫而没有通奸,就不能认为是轮奸。其次,从立法初衷来看,当两人以上轮奸时,与一人通奸相比,会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更大的伤害,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加重了对被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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