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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解析――强奸罪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4 19:50:03浏览85次

强奸

强奸的概念和构成

强奸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

1.对象元素

这一罪行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和不可侵犯的权利(也称为贞操权),即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合法性行为的权利。犯罪的目标是年满14岁的年轻女孩和成年妇女。

2.客观因素

(1)强奸罪必须客观上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抗拒、不敢抗拒、不知道抗拒状态或利用妇女不知道和无法抗拒的状态实施通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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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受害者身体施加暴力的非法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塞住、颈缩、挤压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威胁和恐吓被害妇女,以达到精神胁迫,使她们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使她们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奸的意图。它可以直接威胁妇女或通过第三方,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它可能受到暴力威胁,比如用刀,或者非暴力威胁,比如暴露隐私或损害名誉。应当指出,那些通过抚养、从属和官方权利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人不能都被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演员是否利用这种特定的关系来胁迫女性反抗,而不是是否存在这种特定的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或胁迫以外,使被害妇女不愿意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或胁迫相同的胁迫性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其他方法包括:用酒精或药物麻醉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的良好睡眠实施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人进行强奸,并利用妇女的严重疾病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隔离妇女实施强奸;假治疗和强奸妇女;组织利用迷信教派和秘密社团、邪教或迷信对妇女实施通奸行为等。

(2)违背妇女的意愿

违背妇女意愿是强奸的本质特征,但“妇女不能反抗”不能作为强奸的基本特征。这只是判断它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采取的手段和客观条件不同,对被谋杀妇女的胁迫程度也相应不同,因此被谋杀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不同:有些是绝望和暴力的。一些人在恐惧中挣扎或呼喊,抵抗并不明显。其他人向前看,没有抵抗,等等。因此,不可能简单地指出被谋杀的妇女当时是否反抗,作为确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妇女方面没有抵抗或没有明显的抵抗迹象,则应对整个病例进行审查、详细分析和仔细区分。

这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决定不能以被谋杀妇女的风格来区分。如果犯罪者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迫与生活方式不良的妇女发生性关系,他仍将受到强奸的惩罚。

3.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即年满14岁并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一名妇女教唆或协助一名男子强奸另一名妇女,她将作为强奸罪的共犯受到惩罚。

4.主观因素

这种犯罪是故意主观的,目的是通奸。它指的是罪犯意图与被谋杀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如果罪犯没有通奸的目的,但通过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果抚摸或拥抱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作为强制猥亵罪处罚。

与明知自己是精神病人或患有严重痴呆症但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人,无论罪犯采取何种手段,无论被谋杀的妇女表示“同意”还是“抵抗”,都应被视为违背妇女意愿并构成强奸。如果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同意在精神病未发生期间与其性交,这不构成强奸。对于那些不知道妇女是年轻的精神病人并在妇女的引诱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来说,以强奸来惩罚她们通常是不合适的。对于那些不知道妇女患有轻度痴呆症并自愿或主动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他们不应作为犯罪受到惩罚。

强奸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对象是不可侵犯的妇女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暴力、胁迫或妇女无法抗拒或不敢抗拒的其他手段强迫妇女违背自己意愿进行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男子。 (4)主观上,它是直接故意的,目的是强迫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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