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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程序在强奸罪中的认定标准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7 08:45:02浏览70次

引言:强奸中的胁迫是指通过威胁和恐吓受害者来达到精神胁迫和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胁迫是强奸的手段之一。在现实生活中,所谓的胁迫实际上非常广泛,从暴力胁迫到非暴力胁迫,从暴露隐私和损害名誉到威胁受害者降级、解雇和停止经济支持,各种不同严重程度的敲诈充斥其中。那么,我们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哪些案件构成强奸,哪些案件不构成强奸呢?这涉及到如何确定胁迫的程度。相关人士试图借鉴英美刑法理论中确定胁迫程度的两种方式,并结合实际情况得出适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的胁迫确定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在英美刑法理论中,判断胁迫的程度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区分“同意”和“服从”来判断胁迫的程度是否足以使受害者的承诺无效;另一种是试图通过区分“强制与交易”来判断强制的程度是否足以使受害者的承诺无效。

一、“同意与屈从”的判断标准

在胁迫程度不同的情况下,一些受害者的同意可能不是真正的同意(受害者是被迫的),而一些受害者的同意可能是真正的同意(受害者是自愿的)。前者是顺从,而后者是同意。颠覆可以推翻受害者的承诺,使犯罪者的行为构成强奸。然而,如果犯罪者构成强奸,如果受害者受到胁迫,即使明显轻微,这一结论也可能不被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受害者有相对的意愿自由,仍然可以选择是否同意。一旦选择了同意,它就生效了。这就提出了如何区分同意和服从的问题。当受害者受到犯罪者的压力时,什么时候是真正的同意,什么时候是屈服?相关人士认为,“同意和服从”不能作为判断胁迫程度的标准,然后再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一方面,如果从属关系被理解为受害者受到胁迫到他不敢反抗的程度,那么从属关系只是重复他不敢反抗的同一种语言,并没有回答胁迫的程度使受害者不敢反抗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从属关系被理解为受害者由于某种压力而不愿同意的所有情况,它将导致**有效的同意转化为从属关系,从而使犯罪者的行为构成强奸。甚至妓女也可以说被迫生活在卖淫中,从而导致嫖客构成强奸。这个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强制与交易”的判断标准

“胁迫与交易”的初衷是锁定判断受害者是否有意志选择自由的关键。然而,对于如何判断被害人是否有意志选择的自由,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判断方法。此外,如果出于某种利益考虑而放弃拒绝的所有情况都不构成强奸吗?恐怕答案是否定的。强制和交易之间的区别似乎很容易,但事实并非如此。这是因为在交易行为中也会有一些压力,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压力可能会转化为压力。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交易。当判断胁迫的程度变成胁迫与交易的区别时,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区分胁迫与交易。因此,权利理论应运而生。

权利理论以“强制与交易”的概念为指导,权利因素的引入解决了强制与交易的区分问题。因此,可以说是“强制与交易”概念的发展。相关人士认为,用权利理论来解决问题的想法基本上是可取的,但仍需改进。

1、如何理解权利。这里的权利应该理解为执行某些行为的自由。此外,行为者行使这一权利也必须对受害者产生真正的影响。例如,当甲强奸乙时,乙的丈夫威胁甲的妻子和他发生性关系。显然,乙的丈夫应该构成强奸罪。然而,根据权利理论,乙的丈夫有权起诉甲,他可以自由决定放弃这一权利并获得一定的赔偿。这应该是一种交易,而不是强迫。在本案中,犯罪人威胁不起诉受害者的丈夫,这似乎是犯罪人和受害者之间的"交易",受害者从中受益,但受害者真正担心的是国家对其丈夫行使惩罚权。此外,侵犯其性自主权的是B,而不是B的丈夫,是否报案不应由B的丈夫决定。是否报案可以由B的丈夫决定的观点实际上是财产理论的延续,也就是说,强奸侵犯了受害者妻子背后的丈夫的财产权,而不是受害者的性自主权。因此,犯罪人不得提出申诉,但不提出申诉不会对受害者产生真正的影响,起诉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这样,演员不会为了性利益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胁迫而非交易。

2、权利弱化现象.“权利弱化”是指当受害者在特定环境中的利益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时,行为人仍然有权行使他所拥有的权利,但行为人不能以放弃行使权利为由要求对方放弃性自主权。换句话说,相对于受害者的性自主,行为者的权利被削弱了,而被削弱的权利并不等同于受害者的性自主,从而失去了交易的基础。受害者对行为者的依赖程度越高,行为者的权利就越弱。如果受害者的具体情况是由犯罪者造成的,权利弱化的程度就更大。权利弱化的**终结果是,行为者的行为更有可能转化为胁迫,而不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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