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9 07:30:03浏览127次
强奸的加重情节
(1)强奸妇女,如果情况恶劣,强奸少女;
(2)强奸妇女和许多年轻女孩;(超过3个)
(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注:这是女人,不是年轻女孩;必须在公共场所公开;这里的公众不包括罪犯,一般也不包括受害者;在公共场合不一定用眼睛看)
(4)两人或多人轮奸;(注:这里的“两人”并不是指特殊形式的共犯,所以如果一名17岁的男子和一名13岁的男孩轮奸一名妇女,这名17岁的男子应该承担被两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 .对轮奸未遂的定罪应受普通宪法管辖,量刑应受加重宪法管辖)
(五)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注:这里的“原因”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强奸罪的行为和加重结果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导致自杀的强奸罪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法定的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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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第1款)
二、对于强奸和强奸幼女的犯罪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