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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案例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9 16:15:03浏览101次

婚内强奸案件

案例介绍:上海市某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市首例婚内强奸案。

被告王某,29岁,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婚姻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两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了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但判决尚未生效。当被告来到他原来的住所,看到他的妻子钱某在那里,他想做爱。被拒绝后,我把钱还回去,强迫我的手做爱。

法院认为,虽然准予离婚的判决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双方均无正常婚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不同的观点

本案诉讼之所以引起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因为犯罪发生时,本案中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虽然离婚是法院判决的,但判决尚未生效)。然而,这是新刑法实施后的**个案例,丈夫对妻子实施了强迫性行为,因此被定罪。

根据各种意见,对句子的反应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无条件同意婚内强奸是犯罪的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基本特征是男子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实施性行为。由于丈夫是男性,妻子是女性,刑法没有对犯罪主体和强奸受害者的范围作出任何限制,婚姻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同居”是一项法律义务,那么丈夫对妻子的强迫性行为应被定性为强奸罪。如2000年1月5日公布的第《人民法院报》条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愿的手段,与妇女强行性交的行为。在这里,是否违背女性的意愿是关键,而法律并不排斥妻子。一些国家的法律文明规定,强奸的对象是没有婚姻关系的妇女,但在我国显然不是这样。”“男女之间婚姻关系的缔结仅表明他们已经相互承诺承担其配偶的法律义务,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承担了情感和性关系方面的任何义务。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丈夫和妻子有相互赡养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整个法律中找不到丈夫和妻子有义务共同生活这样的词语。

那么,你为什么认为婚姻是对同居和性的法律承诺?妻子首先是人,然后是配偶!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丈夫被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根本不尊重妻子的人格……”。

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有条件认可建立了强奸罪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不应该对婚姻中的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进行一刀切的讨论。考虑到同居性行为是夫妻生活中**自然、**隐私的内容之一,婚姻中的强迫性行为被视为强奸罪,一方面,夫妻关系与普通男女公民之间没有区别,这与现行婚姻法相违背。另一方面,刑事调查部门也有可能干预夫妻生活中**隐蔽的领域(强奸在公诉案件中是重罪,起诉是不合理的)。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之间不合理的紧张关系。因此,原则上,强奸不能被视为婚内强迫性行为的犯罪。

然而,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强奸应被视为犯罪,因为婚姻已经处于不正常状态,妻子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是由法院批准的。双方对判决的事实没有异议。虽然判决尚未生效,但夫妻关系已经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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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这

该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性行为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法律和主流道德只承认夫妻之间的性行为。由于性是丈夫和妻子的权利和义务,行使权利不应被视为犯罪。

然而,无论《婚姻法》是主张平等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还是强调保护妇女的权益,都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婚内性行为不能被视为强奸。例如,正在激烈辩论的所谓“配偶权利”问题,尽管那些同意配偶权利的人出于对现实生活中不忠男子的限制的考虑,侧重于保护妇女的利益,但配偶权利的结果使性行为成为明确的法律义务,从而排除了丈夫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性。正如前一条的作者所假设的:“如果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配偶权利”,这意味着我是你的配偶,无论如何你必须无条件满足我的性要求,自然就不会有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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