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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认定和处罚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0 16:55:01浏览85次

2.区分强奸和通奸。应该指出的是:

(1)一些与他人通奸的妇女,一旦他们反目成仇,他们的关系就会恶化,或者他们害怕事情曝光后丢脸,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和陷害他人,那些将通奸描述为强奸的人不能被定义为强奸。

在处理案件时,应根据事实和情况,如双方的通常关系、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和情况、事件发生后妇女的态度以及报告信息的情况,仔细审查和彻底分析所谓的不成熟问题。这并不违背妇女的意愿,也不应该作为一般的强奸来惩罚。如果真的违背妇女的意愿,强奸将受到惩罚。

(2)**次性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但事后没有报告。如果妇女后来自愿与男子发生多次性关系,一般来说惩罚强奸罪是不合适的。

(3)如果罪犯在强奸妇女后,对被谋杀的妇女进行精神威胁,并迫使她继续忍受屈辱,他将被作为强奸罪处罚。

(4)如果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先通奸,然后该女子不想继续通奸,但该男子纠缠他并以暴力或不名誉等手段胁迫他。为了强迫他与女人发生性关系,他将被作为强奸罪处罚。

3.区分轮奸和男女流氓的滥交。一些流氓团伙在犯罪时,既参与男女流氓之间的乱交,又以强奸为由扣押年轻妇女作为人质。后者应该被判强奸罪。

4.区分强奸未遂和流氓行为。

第七,如何惩罚教唆或帮助男人强奸的女人?

教唆或协助男子实施强奸罪的妇女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其在强奸罪中的角色,应将其归类为教唆犯或从犯,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法释[1999]18号1999年10月20日)

第五条组织和使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等手段引诱、胁迫、欺骗妇女和女童通奸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幼女通奸罪定罪处罚。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号2000年2月13日)

(2000年2月1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强奸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与少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与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被视为犯罪。

如果犯罪人强奸妇女和少女,根据《刑法》第236条,他将因强奸而受到更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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