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8 14:00:08浏览73次
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一名17岁的男孩在光天化日之下闯入学校。
据报道,2009年8月9日13时左右,宜宾县仙溪镇双牛村17岁男孩刘谋正在宜宾县那南乡火箭村小学操场上玩耍。受害者陈某(15岁)独自一人在学校旧楼二楼的厕所里,他拿着水果刀和匕首跟着进了厕所。
他用刀威胁,强行脱下受害者陈某的内衣,在厕所地板上强奸了陈某,然后逃离现场。精华阅读:强奸罪的构成条件,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强奸罪概念强奸罪(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点击阅读
法院认为,如果被告刘谋在学校里使用暴力手段,如持刀威胁,强行与一名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则应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刘侠胡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