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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刑法中强奸罪的若干疑难问题及其启示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5:55:01浏览97次

二。执行

在很大程度上,强奸罪的既遂必须考虑被害人的各种因素,导致刑法在分配强奸罪的要件时,原本属于犯罪人的部分相对弱化。联邦**高法院在Coker诉格鲁吉亚案——中对强奸成年妇女判处死刑的意见是“不相称和过分的”[17],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这种残忍和不寻常的酷刑加速了这种偏离。然而,美国**高法院仍然留下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对暴力强奸未成年人的死刑是否违宪?[8](P192)像路易斯安那这样的拓荒者,强奸儿童的罪犯被允许判处死刑。[8](193)因此,强奸犯仍然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而且,只有行为人自始至终都在刑事诉讼中,所以我们仍然需要认真调查他做了什么。

美国刑法理论将强奸罪的犯罪要素归因于犯罪人通过强制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18]因此,强奸罪有两个相互关联的客观表现。

**种是“胁迫”,第二种是持续胁迫中的“性交”。胁迫因素贯穿整个过程,可以细分为身体胁迫(或身体胁迫)和心理胁迫。

《示范刑法》中对身体胁迫的定义是:犯罪人在使用暴力或以严重身体伤害、极度痛苦、绑架和死亡相威胁后强奸受害者。[19]一些受害者未能反抗,其他人无法反抗,但受害者至少在遭受生理胁迫的过程中有反抗的意识和意愿,只是暂时失去了对自己身体的控制。

心理胁迫可以是下列情况之一: (1)“积极促进”,例如行为人故意使受害者处于无意识状态,例如酗酒和吸毒; (2)“利用情况”是指,例如,利用未成年人、弱智者和醉汉的现实困境。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如果行为人和受害者有特殊关系,并且在没有身体胁迫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则推定行为人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对受害者施加了心理胁迫。例如,22个州的刑法明确将心理学家和病人之间的非暴力性交定为犯罪。[9](P93)马里兰州禁止惩教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惩教人员发生性关系。[20]心理胁迫的突出特征是 (1)受害者不可能有效理解性交;或者 (2)犯罪者凭借绝对优势对受害者拥有不可动摇的控制权,迫使他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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