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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从轻辩护词该是怎么写的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3 22:10:07浏览131次

一、强奸罪从轻辩护词该是怎么写的

尊敬的主审法官和法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家庭的委托,指定我们为张xx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被告,并依法到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参加了今天的一审。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没有异议。根据法院调查和刚才的案卷材料等相关文件,辩护人指出,本案被告人有下列事实和法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这一案件与社会上的其他强奸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以下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从犯罪手段、过程、事后妇女的态度、损害赔偿等方面对整个犯罪过程进行分析和说明,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1.这个案件中犯罪的时间和地点非常特殊。被告和被害人去租房子的时间是被害人王xx刚洗完澡,他的男朋友出差的时候。此外,案发地点在受害者租住的房子里。一般关系的朋友此时不会租房子。

2.被告与受害人有约,将一起去Xi安玩。当被告到达Xi xx时,他被受害人亲自接走,并安排被告住在一家酒店。当被告来到受害人租住的房子时,受害人身体不适,被告在受害人的同意下给受害人按摩。可以看出,被告和被害人当时有着暧昧的关系。

3.当张xx拥抱受害人时,受害人已经知道被告要求与他发生性关系。在危险状态下,打电话是人类的本能,但受害者没有打电话或警告被告。

4.从受害者的陈述和被告的陈述来看,在被告脱衣服和对受害者施暴的过程中,被告没有实施任何严重的暴力行为,如打骂、捆绑、勒颈等,也没有任何口头威胁。他只是紧紧抓住受害者,不能让受害者完全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也不知道反抗的状态。此外,在整个过程中,受害人没有强烈反抗,没有抓、打或咬被告,没有呼救或申斥,受害人只是用手推被告。现场照片显示,双方没有发生打斗,这可以从双方在调查机构的供词中得到证实。女人的表现也是被告能够成功的原因之一。

5.从该名女子事后的态度来看,受害人穿上衣服后,迅速将内裤扔进马桶,并用水洗去,并积极整理床单和拖地。从他在公安机关的四次陈述来看,前三次并不承认与被告有关系。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并不是因为这一事件而恨被告,否则她不会主动销毁证据来掩盖被告犯罪的事实。从内心来说,他不想看到被告因此受到惩罚。毕竟,双方也相爱了。

6.从该行为对妇女造成的后果来看,本案被告实施了短期行为,受害人未遭受任何身体伤害,衣物未遭受任何损坏,未对社会和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

7.从报案时间来看,受害者本人没有报案,但他的男友杨xx报案。杨某报案的依据是被告人的伤情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三角恋爱关系,这说明报案的目的并不简单。综上所述,在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告仅采取拥抱受害人的方式,并未采取殴打、捆绑、勒颈等暴力或强制措施。受害者自始至终没有暴力反抗,也没有呼救。受害者受到的精神伤害也比那些被陌生人暴力强奸而没有造成其他伤害的人小

第二,基于被告与被害人之间的爱情关系,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是针对非常特殊的目标实施的,对被告的社会危害很小,主观恶性很小。据受害者称,自2011年被告和受害者见面以来已经两年多了,两人关系良好。在交流过程中,两人正常地拥抱和亲吻。自从受害者被转移回定西xx工作后,两人一直通过电话、qq和微信联系。案发前一天,被害人和被告人约定一起在Xi 安xx玩,并安排被告人亲自入住酒店。正是因为双方的这种关系,受害人才默许被告在出差期间与受害人的男朋友杨xx一起到出租屋。张xx的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这种针对特定对象的强奸罪与由未指明的对象引起的性欲望有着根本的不同,因此构成了强奸罪。本案中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给予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人张某某已经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犯罪后主动向定西市公安局自首,节约了司法资源。我国刑法第《刑法》67条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自首的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时间、方法、情节轻重、如实坦白的程度和悔改表现,其中基准刑可以降低40%以下;情节较轻的,可以减按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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