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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无性防卫能力女性供人嫖宿应认定为强奸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8 20:15:03浏览154次

一、案情

2015年7月2日下午,常被赵某、陆羽发现的同村女精神病患者钱某,想带她回家做爱。在路上,赵某见到邻村居民孙谋后,隐瞒了钱某的精神疾病,介绍他认识孙谋嫖娼,并向孙谋索要50元钱。那天晚上,赵把钱带回了自己的家,和钱发生了性关系。根据有关机构的鉴定,钱的家人有精神发育迟滞、精神障碍和无性防御能力。

二、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对赵与精神病人钱的性关系定性为强奸没有异议,但对赵介绍钱与孙嫖娼的定性存在分歧。

**种观点认为,赵某向他人提供患有精神疾病的钱财进行卖淫应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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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赵介绍钱给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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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应构成强奸罪。

三、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以强奸罪定性

间接正犯,也称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之手达到犯罪目的而不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其特征在于,行为者不需要出现在犯罪现场或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胁迫或欺骗控制直接实施者,从而控制构成要素的实现。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意图,即行为人知道被剥削者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具体的犯罪意图,希望或者允许被剥削者的行为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自己实施犯罪,而是利用无责任人或者利用他人的过失或者无知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

在本案中,赵某构成强奸罪。首先,赵某有意侵犯钱某的性自由。钱的无性防御精神病患者不具备自由表达性意识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赵明知钱患有精神疾病而将钱提供给孙,是有意无视钱的性不可侵犯性,直接侵犯钱的性权利。其次,赵的主观目的是双重的。

从表面上看,赵某似乎只有谋利的目的,并没有强奸钱某的犯罪目的,但实际上,为了达到谋利的目的,他介绍卖淫的行为也必须有向提供钱某通奸的目的。这种使被害人钱某遭受性虐待的犯罪目的,隐藏在他介绍孙谋卖淫牟利的目的背后,但它仍然客观存在,是一种直接故意。 第三,赵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手段。

赵在介绍被害人钱某到嫖娼时,故意隐瞒钱某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嫖娼侵犯了钱某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后,赵的行为是复合的。赵某介绍了孙谋与钱某的嫖娼情况。根据钱某的具体身体和智力条件,这种行为不仅具有介绍嫖娼的性质,而且具有违背妇女意愿让他人通奸的性质。

综上所述,赵虽然没有亲手强奸钱,但他却利用孙的无知和钱的无性防卫能力,以向孙献钱的方式侵犯了钱的性权利。赵介绍嫖娼的后果与他亲手强奸的有害后果没有什么不同。赵的行为符合强奸罪间接正犯的特征。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赵介绍的嫖娼行为也被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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