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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4 09:00:04浏览64次

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本罪的主体有所特殊,不同于普通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贿赂的主体。

客观方面

本罪的特点是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对象方面

本罪主要侵害国有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声誉。

主观方面

本罪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组织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种单位贿赂犯罪的故意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单位决策机构授权或同意,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此外,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犯罪的认定是根据单位受贿罪来确定的。

主要特征

1.并非所有单位都能构成单位受贿罪。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公务行为的完整性。

2.客观方面如下:

一是采取积极的行为方式,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其次,在经济交易中,他们秘密接受账户外的各种名义费用退款。

第三种是主观故意,是由单位决策机构授权或同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表达的,而不是单位内个人的意志。

具备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是有意的。它由单位领导决定,代表单位的整体意愿。

3.客观地说,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在单位职责范围内利用职权,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经济交易中,以各种名义在账户外秘密收受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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