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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5 10:14:09浏览130次

原标题: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

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持有有效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者出示。

根据法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者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并予以公告。命令被拘留者在拘留令上签字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明确表示。在重新签发拘留令之前不出示拘留令或拘留是违法的。

2.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地点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号法第83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作出《拘留通知书》号决定,说明拘留原因和拘留地点,并将其交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但妨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3.审讯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被拘留者。如果发现被拘留者不应被拘留,将发出《释放通知书》。拘留中心将向被拘留者发放《释放通知书》,并立即释放他。如果被拘留者被批准逮捕,应按照《释放证明书》的规定进行审判。如果他后来被宣告无罪,被拘留者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4.除非批准逮捕,否则刑事拘留的**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必须在拘留期间依法办理批准逮捕手续;

(二)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三)拘留期间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查明的,在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调查;

(4)撤销或裁定不起诉案件,释放被拘留者并签发释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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