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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焚烧大门是一种犯罪吗?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5 11:41:05浏览154次

放火焚烧大门是一种犯罪吗?

这取决于它是否构成纵火罪的构成要件。

目标

这一罪行的目标是公共安全。即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或主要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一旦犯下纵火罪,可能会对未指明的大多数人造成伤亡,或对未指明的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无法预测的重大损失。这种罪行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不可预测的,甚至超出了犯罪者自己的控制。这也是纵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罪之间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纵火犯都构成纵火罪。关键是看纵火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纵火并有效地将火势控制在小范围内,既不危害也不足以危及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主要公私财产的安全,则不构成纵火罪,但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罪或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这一罪行的目标主要是公共和私人建筑或其他公共和私人财产。实施目标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房屋、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其他公共或私人财产。这里所说的其他公私财产是指上述公私财产以外的公私财产,但性质相似且相对重要的公私财产,而不是上述公私财产以外的所有公私财产。因为只有焚烧这些公共和私人财产才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纵火只侵犯了一小部分财产,如焚烧几件衣服、一小件家具、小农具和其他公共或私人小财产,则不构成纵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了自己或家庭拥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足以引起火灾并危及公共安全,也应作为纵火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烧了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产,这确实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不构成纵火罪。

客观要求

客观地说,本罪表现为放火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纵火,是指故意烧毁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纵火行为可以是:使用各种火种直接点燃公私财物;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其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允许火灾发生。例如,一名电气维修工人发现他负责维修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这可能会引起火灾。他没有进行维护,任由火灾发生。这是由于疏忽造成的纵火行为。

纵火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有一场火灾;第二是要有目的,那就是烧东西;第三是让火与目标接触。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放火,即放火行为。一旦目标着火,即使火势被疏散或扑灭,目标仍然可以继续独立燃烧,纵火行为被认为已经结束。

对于不作为放火罪,行为人必须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在不履行该特定义务的情况下履行该特定义务,从而导致火灾。其特点是行为人必须是有特定义务的人。第二,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一特定的行为义务。第三,行为人必须客观上有不履行这一具体行为义务的事实。从义务的来源来看,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义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义务。例如,油区的消防员有义务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第三是行为人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表面上看,一些纵火案件是焚烧衣服、家具、农具和其他小资产。事实上,衣服、家具、农具和其他物品被用作引火材料,其意图是通过焚烧衣服、家具、农具和其他物品来焚烧上述主要公共和私人财产。这种情况应该作为纵火罪来处罚。因此,在确定纵火罪时,应注意区分点火对象、点燃对象和目标对象,即纵火目标对象。

纵火一定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实施纵火,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也不构成纵火罪。情节严重,需要处罚的,将确定什么构成犯罪。

科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鉴于放火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因素

主观方面,纵火罪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纵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并危及公共安全,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故意的,就不构成纵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不满批评和惩罚而放火,因愤怒报复而放火,因毁灭证据而陷害他人,因爱情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冲突加剧而放火等。无论动机是什么,都不会影响纵火罪的成立。然而,弄清纵火的动机是正确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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