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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5 11:45:07浏览100次

判断放火罪的标准是什么

1.对象元素

这一罪行的目标是公共安全。即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或主要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安全。并非所有放火犯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看放火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并有效地将火势控制在小范围内,既不危害也不足以危及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主要公私财产的安全,则不构成放火罪,但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罪或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这一罪行的目标主要是公共和私人建筑或其他公共和私人财产。如果放火只侵犯了一小部分财产,如焚烧几件衣服、一小件家具、小农具和其他公共或私人小财产,则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了自己或家庭拥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足以引起火灾并危及公共安全,也应作为放火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烧了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产,这确实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放火罪。

2.客观因素

客观地说,本罪表现为放火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是指故意烧毁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放火行为可以是:使用各种火种直接点燃公私财物;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其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允许火灾发生。

(1)放火作为一种方式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发生火灾;第二是要有目的,那就是烧东西;第三是让火与目标接触。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放火,即放火行为。一旦目标着火,即使火势被疏散或扑灭,目标仍然可以继续独立燃烧,放火行为被认为已经结束。

(2)对于不作为犯下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在不履行该特定义务的情况下履行该特定义务,从而导致火灾。其特征是:**,行为人必须是有特定行为义务的人;第二,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一特定的行为义务。第三,行为人必须客观上有不履行这一具体行为义务的事实。从义务的来源来看,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义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义务。例如,油区的消防员有义务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第三是行为人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放火一定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实施放火,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也不构成放火罪。

3.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因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放火会引起火灾并危及公共安全,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二,确定放火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1.火灾犯罪的成就和企图:

放火犯通常出于犯罪目的焚烧物品。但是,判断放火罪是否成立,不应当以犯罪目的是否成立为依据,而应当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为依据。刑法对放火罪有两条规定,即第114条和第115条。这两个条款之间的关系是,第114条是规定放火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该条相关的加重处罚条款。根据刑法理论,加重结果条款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只有当条款中规定的严重后果发生时,该条款才能适用。因此,确定放火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应当是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修正案,本条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者严重后果的,就完成了。

2、放火和故意破坏罪:

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在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破坏公私财产的,以故意破坏财产罪处罚。行为人放火烧了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

3、一罪与数罪:

如果犯罪人在犯有谋杀、强奸等罪行后,利用放火焚烧犯罪痕迹,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为了消除犯罪现场而实施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行为人应当根据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而不是对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为消除犯罪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放火罪应与先前行为罪合并。

因为放火罪对社会危害很大,所以就犯罪主体的要求而言,只要人已经年满14岁(实际年龄超过14岁)并且还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可以构成本罪。应该指出的是,这一罪行是主观和故意的。如果火灾是由于疏忽造成的,则可视为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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