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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拘留30天后,会被释放吗?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7 10:21:42浏览114次

刑事拘留已经涉嫌犯罪,但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除外,该人在刑事拘留30天后不予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请求逮捕和审查逮捕的期限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者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重大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多次或者集体作案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书面请求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需要进一步调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刑事拘留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取保候审的,不存在社会危险;

(四)拘留期满,案件尚未审结,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93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被逮捕人应立即被送往拘留中心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被逮捕人的家属应在逮捕后24小时内得到通知。

第九十四条逮捕后的待遇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讯问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批准逮捕的人。当发现逮捕不适当时,必须立即释放囚犯,并签发释放证书。

第九十五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审查拘留的必要性。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撤销和变更不当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97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律紧急情况时,为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那些在申请批准逮捕时应该被逮捕的人来说,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措施。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为3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天,对逃跑、结伙、多次作案等犯罪行为可延长30天。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将逮捕情况报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在等待检察院批准的同时,被拘留者应继续被拘留。到目前为止,拘留的**长期限是在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之前的37天。由此可见,刑事拘留的**长期限为30天,检察院批准的逮捕的**长期限为37天,**短期限为3天以内。因此,刑事拘留没有必要持续30天。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者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重大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多次或者集体作案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书面请求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需要进一步调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已经涉嫌犯罪的,除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以外,在刑事拘留30日后,公安机关不予释放。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刑事拘留**长可达37天。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法院决定。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暂时离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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