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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范围,缓刑适用的特殊问题

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4 21:00:05浏览114次

(三)缓刑期内犯罪应不应再适用缓刑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仍然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对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的被告人适用缓刑,有时还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以及返还赃物、赔偿和缴纳罚金的情况,这违反了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原则,是不可取的。《刑法》第72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犯的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会真正危害社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事实证明他缺乏应有的悔意,继续危害社会,证明对其原犯罪适用缓刑是错误的。如果在数罪并罚后适用缓刑,增加更多的错误是错误的。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判决。《刑法》第77条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照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后宣布的惩罚必须是实际执行的惩罚,不能一直"推迟"。此外,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那么,新的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应该导致刑罚的执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评价罪犯社会危害性的两个重要因素。与累犯一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更强的人身危险性,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初犯和偶发性犯罪分子。对于这类罪犯,必须施以重刑,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和改造作用,达到惩罚的目的。综上所述,缓刑不适用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罪犯。

(四)战时缓刑适用问题

战时缓刑是犯罪军人在战时适用缓刑的一项特殊制度。战时缓刑是以缓刑制度为基础的。其适用条件与上述相同。例如,这两项要求只能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而且罪犯不会再危害社会。也有差异,如申请时间(战时,不限于战时)、申请对象(军事,不限于军事)、法律后果(犯罪和惩罚同时消除,只有惩罚消除)、不危害社会的调查(没有真正的危险,有悔改)、申请方法(没有缓刑期,有缓刑期)、对罪犯的要求(立功和悔改)等。事实上,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鼓励罪犯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与此相一致,法律将给予罪犯更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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