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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累犯吗,累犯与缓刑适用中的注意

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7 19:36:02浏览80次

 核心导语:累犯制度是我国刑罚裁量中的一项重刑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定重刑情节。科学适用累犯制度对于惩治犯罪、降低累犯率、加强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缓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五六懂法网边肖为您安排以下内容。

司法机关在处理某些案件时,两种情况往往同时发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累犯与缓刑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缓刑期满后5年内又犯新罪能否构成累犯?

在理论上,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理论,即肯定理论和否定理论。

 (一)持肯定说学者认为,缓刑期满后5年内又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为:

1.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是附在原判决之后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决为依据,缓刑不能独立于原判决而存在。缓刑不是有条件的有期徒刑缓刑,而是宣告缓刑,而不是执行有期徒刑。所谓执行刑罚,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对罪犯刑罚的具体运用。如果一个罪犯因为没有在监狱劳动改造而被确定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就等于否认缓刑具有处罚的性质,缓刑制度是我国适用刑罚的一种具体方式。因此,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被视为受到了刑事处罚。“缓刑考验期届满”不仅从字面上理解为原判决不再执行,而且意味着原判决已经完成。

2.从我国刑罚的目的来看,如果在缓刑期满后又犯了新的罪,认为累犯不能成为累犯是违背我国刑罚目的的。刑法规定累犯制度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于缓刑期满不悔过又重新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有犯罪记录的罪犯。如果符合累犯的其他条件,则应根据累犯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对罪犯进行刑罚教育和改造的目的,否则,罪犯就会被纵容。

3.根据我国《刑法》第70条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实际执行的刑罚。所谓新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这表明现行法律加大了对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处罚力度。相比之下,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缓刑考验期届满后再犯新罪者必须从重处罚,两者在从重处罚上并不平等。

(二)持否定说学者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为:

刑罚在我国刑法总则中的具体适用包括量刑、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和限制刑。因此,将刑罚的具体适用等同于刑罚的执行是不符合法律的。刑罚的执行只能是刑罚的实际执行。由于处罚被暂停,这意味着处罚尚未执行。中国刑法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决不再执行”不能说缓刑犯在缓刑期间会受到惩罚。执行刑罚只是缓刑犯未来的一种可能性。缓刑的缓刑考验期不是在原判决执行时结束,而是在原判决不再执行时结束。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从现行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初衷来分析,无论如何从理论上证明,对于缓刑考验期届满后的新犯,都难以构成累犯。此外,《**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的规定,缓刑是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刑法的制度。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罪,实际上就没有执行原来的有期徒刑。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通常被认定犯有轻微罪行并表现出悔过。缓刑只适用于不再危害社会的情况。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三年内犯有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的,不得作为累犯处理。”虽然这一司法解释是在新刑法颁布之前颁布的,但其意图与现行刑法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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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期满后的五年内又犯罪,并且新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将不作为累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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