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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假释的适用条件,假释的适用条件判刑几年的可以申请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13:28:02浏览74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看到关注刑法的罪犯有假释的机会。但这个假设并不是对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有用。接下来,我将和五六懂法网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一起编辑这篇文章?希望能对你现在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对于判处管制的罪犯,本身就是在监狱外执行的,假释是没有意义的;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刑期最长一般为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适用假释意义不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罚,但仍然属于死刑。根据假释排除原则,假释只有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才能适用。所以假释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或者刑期较长的无期徒刑。

2.假释的罪犯,必须是服过一定刑期的罪犯。所谓执行一定刑期,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十年以上。罪犯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教育改造,才能对自己的悔过表现有一个比较准确、正确的判断,这是他们做出悔过表现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结论的考察期,否则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就无法维持。

3、假释的罪犯必须自觉遵守监狱规则,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危害社会。自觉遵守监狱规章制度,就是入狱后始终表现良好,始终认罪服法,始终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始终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文化学习、技术学习,以免再次危害社会,彻底改变世界观,不再犯罪。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

罪犯假释的缓刑期限,因原判刑期和执行情况而异。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是指原判刑期未执行的期间,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期的剩余期限。刑法明确具体地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考验期为10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的撤销

首先,假释的启动是基于对罪犯个人危险已经消除的认识和对其在监督检查下不会危害社会的预期。在考验期内故意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如果累犯是由于过失,虽然也可能造成或大或小的社会危害,但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与故意累犯不一样,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主客观行为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是否违背公平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将过失累犯的假释撤销由立法的必然撤销改为由法官根据过失的大小和危害程度酌情决定,即由于在假释考验期内过失累犯,假释可以撤销而不是应当撤销。

第二,因为假释是建立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且不危害社会的基础上的,如果罪犯故意隐瞒自己的罪行,就足以表明自己的无悔表现,很难确认自己不会再危害社会。假释应当无异议撤销。但是,如果犯罪是假释犯自愿供认的,应当区别对待。 第一,如果供认的罪行比较轻微,综合考虑仍符合假释条件,可以相应延长假释考验期,假释不撤销;其次,如果坦白的犯罪较重,我国同意区别对待不作为犯的学者认为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将违法行为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是我国强调“限制”而忽视“保护”假释犯的明显表现,我认为是不够的。假释考验期是促进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过渡阶段,是从监禁到社会生活的磨合。完全可以想象,假释犯在此期间的生活、求职、沟通都有困难,导致内心不安、失衡、怨恨,甚至可能出现异常行为,表现出累犯的危险。正是因为如此,阐释了假释犯在回归社会生活的转型期进行监督、控制、保护和引导的原因和必要性。如果有违法行为,不管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如何,监督和帮助应该比撤销假释和将其送回监狱更符合执行法。严重违法的应予以撤销;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撤销或者采取相应的警告、要求保证或者增加新的具体义务等处罚和救助措施,以尽可能维持假释的效果。

通过研究五六懂法网边肖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清楚地知道,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只适用于减刑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假释。而且必须是执行过一定刑期的罪犯。以上是五六懂法网小编的总结。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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