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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法院的流程,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来源:假释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19:58:02浏览127次

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假释;执行机关也可以根据罪犯的表现自行向法院申请假释。无论是罪犯申请还是执行机关自行决定,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今天,五六懂法网将向你介绍法院假释流程一般怎么走

一、法院假释的流程

对于罪犯的假释,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假释。没有法定程序是不允许假释的。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地的刑罚执行机构提出,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无期徒刑罪犯(包括原死刑已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地的刑罚执行机构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后,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根据刑罚执行机构提交的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表现且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将依法作出假释裁定。

二、假释的考验

(一)假释人员的监督机关

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监管。

(二)假释人员的试用期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是指原判刑期未执行的期间,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期的剩余期限。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3)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接待访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或迁居的市、县,应报经监察机关批准。

(四)假释调查的内容

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的侦查,主要是审查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发现有遗漏的犯罪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的,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宣告。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对未完成的处罚实行有期徒刑。

假释是对罪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但并不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而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投入社会进行改造。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整理的关于法院假释流程一般怎么走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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